日期:2020-04-27 21:26:06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44 次
白银市疫情防控期间执法典型案例(二)
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一起哄抬口罩销售价格违法行为
本网讯 2020年1月26日,甘肃省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单,举报白银某药业有限公司以30元/个销售3M口罩,涉嫌哄抬物价,要求查处。经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以20元/个购进3M9001口罩100个,加价至30元/个全部售出,当事人于2020年1月25日之前,从未销售过该类型口罩。其购销差率高达33.33%,共获得违法所得1000元。
根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哄抬加价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第二条“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销售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等相关防疫用品和重要民生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第四款“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率超过15%”的规定,当事人销售3M9001口罩的行为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当事人哄抬口罩销售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第(三)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处罚。
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6000元(陆仟元整),全部上缴国库。
案情分析:当事人在被查处前,已经参加了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疫情期间防疫用品价格等事项组织的约谈会,已经明确知悉疫情期间防疫用品价格相关政策以及疫情防控用品价格对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当事人之前未销售过3M9001口罩,借疫情期间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大增之际,购进3M9001口罩,加价出售,加价幅度超过15%,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对全市社会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造成了一定范围内的恐慌,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参照《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哄抬加价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从严从重从快具有主观故意”的意见,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甘肃省司法厅供稿)
来源:甘肃司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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