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风控问题频出短短一个月连收两张罚单 去年信用减值高达28.47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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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实施以来,证监会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以严惩重罚督促从业人员提高合规意识。

4月24日,江西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书,对海通证券前员工张某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没收张某违法所得591,898.31元,并处以1,183,796.62元罚款;对张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合计没收张某违法所得591,898.31元,罚款1,483,796.62元。

配资炒股交易金额高达1.2亿 非法获利272万

江西证监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2009年5月6日,张某取得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2014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3日期间,张某就职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饶解放路证券营业部),为证券从业人员。

2016年1月12日,张某与段某雷、深圳市中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涛投资”)签订《资金使用协议》,2016年4月7日,张某与段某、中涛投资签订补充协议。上述《资金使用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张某支付保证金100万元,中涛投资方面提供500万元资金及“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给张某用于股票交易,并确保上述证券账户起始资金为600万元,股票交易的投资风险由张某承担,投资收益归张某所有。

2016年1月5日,张某通过其名下建设银行账户将协议中约定的保证金100万元及账户管理费10万元转至中涛投资段某雷银行账户。上述110万元资金中,20万元来自张某民生银行账户,90万元(含10万元账户管理费)来自陈某1和赵某岭(与陈某1相关联人员)两人银行账户。张某与陈某1约定按照二八比例出资配资进行股票交易和分配收益。

2016年1月6日、3月3日,“刘某1”“全某伟”账户分别开立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上述两个账户的证券经纪人关系均隶属于张某名下。

张某自不晚于2016年1月8日至不早于2016年2月26日期间控制“刘某1”证券账户,自不晚于2016年3月4日至不早于2016年5月5日期间控制“全某伟”证券账户。上述期间“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金额59,345,376.72元,累计卖出股票金额62,159,316.54元,两个账户盈利合计2,717,605.85元。按照张某保证金出资比例20%计算,账户盈利中543,521.17元归属于张某。

陈某1提供的保证金及其与张某约定的账户盈利后续分别转入陈某2、王某龙、赵某岭及李某艳等与陈某1相关联人员的银行账户。针对张某接受陈某1委托配资炒股事项,陈某1未向张某支付其他费用。

张某不仅违法配资炒股,同时,还借用“李某”及“刘某2”账户买卖股票。

2015年11月30日,“李某”账户开立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账户证券经纪人关系隶属于张某名下。李某与张某为朋友关系。2016年4月11日至5月4日期间,张某建设银行账户向李某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5笔资金共计19.01万元。上述资金来源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转出的交易盈利资金,资金存入后同日即转入“李某”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张某自不晚于2016年4月13日至不早于2016年5月3日期间控制“李某”证券账户。上述期间“李某”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金额361,668元,累计卖出股票金额375,852元,账户盈利13,579.94元。账户委托交易流水中180****5183手机号交易笔数占比达到83.33%;账户交易股票品种、时点、终端信息等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高度趋同,且期间内“李某”账户银证转账操作与当天账户的股票交易在交易终端信息上高度吻合。

2014年7月23日,“刘某2”账户开立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389****325,账户证券经纪人关系隶属于张某名下。

张某自不晚于2016年2月4日至不早于2016年5月9日期间控制“刘某2”证券账户。上述期间“刘某2”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金额866,830元,累计卖出股票金额902,865元,账户盈利34,797.2元。账户委托交易流水中180****5183手机号交易笔数占比达到74.24%;账户交易股票品种、时点、终端信息等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高度趋同,且期间内“刘某2”账户银证转账操作与其后最近一笔股票交易在交易时点上高度接近、在终端信息上高度吻合。截至2016年7月11日,“刘某2”证券账户转出本金及收益绝大部分用于与张某相关的消费支出。

江西证监局认为,张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内控制“刘某1”“全某伟”“李某”“刘某2”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张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控制“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收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张某及其代理人提供了资金流水、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并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虽然张某能够控制“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使用180****5183手机号实际使用、操作上述账户持有、买卖股票。同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使用180****5183手机号实际使用、操作“李某”“刘某2”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张某的朋友汪某是配资的实际主体和180****5183手机号使用者,并操作“刘某1”“全某伟”两个配资证券账户。期间赴韩国,张某的母亲刘某2为该手机的使用者。

第二,张某仅是对“刘某1”“全某伟”两个账户出资人民币20万元,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张某实际使用和操作上述账户,而基于出资享有收益不违法。行政机关认定基于出资行为所取得的收入为违法所得,缺乏法律依据。

第三,四个账户的交易均是通过开户的证券公司认可的合法交易软件下单,在场内公开完成交易,无证据表明张某实施过私下接受客户委托和场外交易的违法行为,适用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四,对张某的罚款金额明显过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及立法目的不符。

经复核,江西证监局局认为:

第一,认定本案违法行为成立的关键在于张某是否控制相关证券账户。“刘某1”“全某伟”“李某”“刘某2”四个证券账户均在同一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经纪人均为张某;配资协议约定“刘某1”“全某伟”两个配资账户提供给张某使用,“李某”“刘某2”账户名义持有人与张某存在朋友或亲属关系;上述四个账户在涉案期间交易股票品种、时点、终端信息高度趋同,账户的资金来源或去向均指向张某。从人员关系、账户关联、资金关联、行为一致性等方面足以认定张某对4个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或处分权益,实际控制4个账户。当事人辩称其仅是简单出资行为,属于对其违法行为的片面理解。

第二,据调查,汪某对“刘某1”“全某伟”两个配资证券账户收益流向的表述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且汪某自认“汪某”个人证券账户由其本人操作,比对同期“汪某”证券账户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交易情况,两组账户在交易股票品种及交易终端上完全不一致。无证据表明汪某从本案中获取相关经济利益。张某有关180****5183手机号实际使用人的表述在调查期间和听证会上前后并不一致,且如按听证会所述,180****5183手机在境内期间由汪某使用,在韩国境外期间手机则交由其母亲刘某2使用,不符合常理。

第三,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不仅规制在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证券营业部及其他营业场所以外的交易委托,还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接受客户证券买卖委托。张某自认与陈某1合作配资炒股,并于事后将陈某1提供的保证金及其盈利款转给陈某1相关联人员,综合本案获取的其他证据足以认定张某私下接受陈某1证券买卖委托行为。

第四,张某不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还联系配资公司实施场外股票配资。场外配资行为严重扰乱资本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损害投资者权益,导致市场风险成倍放大,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是证券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此外,调查期间我局多次要求张某通知李某和刘某2到案接受调查谈话,张某均推诿拒绝,且串通他人编造事实,不配合调查。我局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已充分考虑本案的各种相关情况,当事人关于量罚过重的陈述申辩不能成立。

综上,对当事人以上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江西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证券从业人员张某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没收张某违法所得591,898.31元,并处以1,183,796.62元罚款;对张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合计没收张某违法所得591,898.31元,罚款1,483,796.62元。

内部风控频出问题 短短一个月连收两张罚单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国内最早成立的证券公司。公司前身是上海海通证券公司,于1994年改制并发展成全国性的证券公司。2001年底,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公司完成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至87.34亿元,成为当时国内证券行业中资本规模最大的综合性证券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直接投资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从事金融产品等投资业务。旗下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包括海富通基金、富国基金、海通期货等。

公开资料显示,海通证券现任董事长为周杰,于2016年10月28日起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2016年7月至今担任公司党委书记。瞿秋平于2014年4月22日起担任总经理一职。

事实上,本次处罚已不是今年以来海通证券因员工违规收到的第一张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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