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5-12 01:19:29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64 次
中国网财经12月16日讯 湖北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上海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新兰德证券”)武汉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上海新兰德武汉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分公司营业场所发生变化、具有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未能及时履行报告手续;未在分公司营业场所规范公示证券投资顾问及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上海新兰德证券武汉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方式、业务场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变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上海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上海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经查,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分公司营业场所发生变化、具有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未能及时履行报告手续;未在分公司营业场所规范公示证券投资顾问及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在本监管措施下发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19年12月6日
上一篇:上一篇:人民生活实现历史性跨越阔步迈向全面小康——新中国成立70周年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十四
下一篇:下一篇:经济周期分析系统(上市公司业绩趋势分析系统)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