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5-12 23:53:33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88 次
5.12
国际护士节
为纪念现代护理学科的创始人弗洛伦斯·南丁格尔,每年的5月12日被确立为国际护士节。今年的主题是“护士:引领之声-护理世界健康”,展示了白衣天使们在应对各种健康挑战中发挥的关键作用。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广大医务工作者义无反顾冲上第一线,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筑起了生命防线、提供了专业支撑。今天,就让我们聚焦近期与医务工作者和疫情防控支持工作息息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起通过下面的五个热点问答来梳理一下吧!
一
增值税
01
我们是一家保险公司,直接捐赠给疫情防治任务医院的团体医疗伤害保险(保险是给医护人员的),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的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保险公司向承担疫情防治的医院无偿提供保险服务,不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9号)规定的货物捐赠范畴。但是,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可以按照36号文件有关规定,对其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02
我们是一家餐饮公司,疫情发生后,我们为医务人员免费提供餐食,同时,以优惠价格为百姓提供“爱心餐”服务。请问相关业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根据36号文件,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因此,你公司向百姓提供的餐饮服务,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此外,你公司在疫情期间向医务人员免费提供餐食,属于无偿提供餐饮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
个人所得税
03
我是一名医务人员,参加本次疫情防治工作获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可以享受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项优惠政策中所说的政府规定标准具体包括哪些范围?
答: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这项优惠政策什么时候开始执行?到什么时候截止?
答:上述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04
我在疫情期间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了一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请问这部分是否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答:有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具体应该怎么申报享受呢?
答: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个人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适用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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