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4-25 07:07:16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91 次
原标题:前脚刚被索赔2.77亿,这家券商又领1900万大罚单!时任副总裁不服处罚决定,五大理由均遭驳回
“五洋债”欺诈发行案如今余波仍在。
作为公募公司债首单非上市企业违约,该案件自2017年违约发生之时就引起各方关注。证监会已先后对五洋建设及相关责任人、中介机构做出相应处罚。不过,事件余波未了。
近日,证监会公布一则《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34号),内容显示:时任德邦证券分管债券业务副总裁、德邦证券债券承销业务负责人林某,对于德邦证券在五洋建设债券承销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未保持应有关注,予以警告处以15万元罚款。林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维持原处罚决定,现已审查终结。
决定书显示,因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设应收账款、投资性房地产等问题,德邦证券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1857.44万元,并处以55万元罚款。
前段时间,据裁判文书网信息,德邦证券正牵扯到一起劳动纠纷案中,时任德邦证券股东收益联席总经理兼债券融资部总经理曹某起诉德邦证券,要求赔偿各项奖金、赔偿金共计2.77亿元。值得一提的是,曹某正是“五洋债”项目的承做部门负责人,此前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处以25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在随后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涉案负责人之一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林某复议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有五大理由:
1.处罚决定书对林某在德邦证券工作期间的具体职务、职责范围未予查明,将其职务认定为德邦证券“分管债券业务副总裁、债券承销业务负责人”,认定事实错误。
2.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作为债券承销业务负责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字,未充分核查五洋债券项目,是本案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以此作为林某的违法事实,认定事实错误。
3.处罚决定书对签字人的责任认定采取双重标准,有违公平公正原则。
4.行政处罚是严苛的法律责任,必须以行为人有违法行为作为处罚依据,而林某在正常履职时必须依据规则和规章,不可能超越规章制度去进行所谓的“充分核查”。
5.林某在德邦证券工作十四余年,是公司优秀的管理者。
证监会对此进行回复,认为德邦证券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设债券项目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关注到五洋建设应收账款回收风险等问题时,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五洋建设债券项目的承做部门为德邦证券债券融资部,根据本案相关证据材料,林某时任德邦证券常务副总裁,分管部门包括债券融资部。同时,林某在五洋建设债券项目核查意见上作为“债券承销业务负责人”签字。结合申请人的具体职责及其在本案中的签字、履职情况来看,林某未对五洋建设债券项目相关问题保持应有关注,应当承担必要的管理责任。
关于林某提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其认定为德邦证券“分管债券业务副总裁、债券承销业务负责人”存在错误的问题,确实存在职务表述不准确的情况,证监会予以纠正,但不影响本案对林某的责任认定,因此证监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1号)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缘起4年多前的“五洋债”违约案
2015年年中,五洋建设发行“15五洋债”和“15五洋02”两期公募债,发行总额分别为8亿元、5.6亿元。彼时,五洋债的主体和债项评级均为AA级。
2016年底,五洋建设风险开始暴露。德邦证券就五洋债提示风险称,五洋建设已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后,两只债券历经长期停牌。
2017年8月14日,因未能按期完成回售和利息兑付,“15五洋债”发生实质性违约;“15五洋02”触发交叉违约。证监会对五洋建设展开立案调查。
证监会认为五洋建设存在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披露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等违法事实。
2018年7月,证监会对五洋建设及21名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五洋建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14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合计罚款254万元,并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市场禁入决定。
2019年,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1号),认定德邦证券在五洋债一案中存在三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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