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4-24 02:05:08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24 次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23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对东莞市晨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9年12月13日,当事人东莞市晨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跨境电子商务直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境LED灯等货物一批到澳大利亚,提运单号5100512048739。经蛇口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有:标有“香奈儿(图形)”标识包包45个、围巾1条、衣服1件,“adidas”标识衣服333件、鞋子7双,“LV”标识包包125个、围巾79条,“Dior”标识皮带10条、鞋子1双、围巾10条,“GUCCI(指定颜色图形:绿红绿)”标识鞋子2双、“GUCCI(图形)”衣服2件、围巾10条,“BALENCIAGA”标识衣服1件,“FILA”标识衣服1件,“耐克钩图形”标识衣服90件、“NIKE及钩图形”标识鞋子17双,“MONCLER”标识帽子10顶、鞋子1双(以下称上述货物),案值约人民币20230元。
商标权利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巴隆夏盖、满景(IP)有限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蒙克雷尔股份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向蛇口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并提交担保。
蛇口海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上述货物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侵犯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香奈儿(图形)”标识(备案号:T2017-52959)、“香奈儿(图形)” 标识(备案号:T2018-63895)、“adidas”标识(备案号:T2014-35095)、“LV”标识(备案号:T2016-45490)、“LV”标识(备案号:T2016-45489)、“Dior”标识(备案号:T2015-39599)、“Dior”标识(备案号:T2015-39603)、“Dior”标识(备案号:T2017-59272)、“GUCCI(指定颜色图形:绿红绿)”标识(备案号:T2013-32214)、“GUCCI(图形)”标识(备案号:T2016-50842)、“GUCCI(图形)” 标识(备案号:T2013-32218)、“BALENCIAGA” 标识(备案号:T2012-27297)、“FILA”标识(备案号:T2013-32180)、“耐克钩图形”标识(备案号:T2019-72254)、“NIKE及钩图形”标识(备案号:T2016-47305)、“MONCLER”标识(备案号:T2014-35971)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以上有出口货物申报清单、海关查验记录、海关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现场笔录、查问笔录、知识产权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当事人书面陈述和出口货物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蛇口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6069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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