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6-07 10:52:17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70 次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24日,青岛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关于青岛泛海宏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申报不实违规案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港关缉违字[2019]0029号
当事人:青岛泛海宏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地 址:青岛市市北区小港一路24号7号楼1单元1201室
海关注册编码:3702980835
法定代表人:高宏鹏
经查,2018年11月20日,当事人因工作疏忽,将代理烟台业林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的1票货物币制申报错误。报关单号422720181000069854,其中第二项货物为非零售人纤长丝单纱6096.40千克,申报总价81447.90日元,实际货物总价应为81447.90美元,与申报不符。
主要证据:
(1)进口报关单据;
(2)海关查问笔录;
(3)税款计核证明书;
(4)情况说明;
(5)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68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一篇:上一篇:美国禽肉进口限制解除了!
下一篇:下一篇:大荔:副县长杨小强调研大荔县外贸企业进出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