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5-08 19:38:57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22 次
原标题:国金证券固收:可转债“强赎”是什么样的存在?
基本结论
事件:5月6日,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晶科技”)发布公告,对泰晶转债行使提前赎回权,提前赎回全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泰晶转债,对此我们进行简要分析,结论如下:
今年以来股市预期向好,截至目前仍有14只可转债触发赎回条款。赎回条款包括到期赎回和有条件赎回,其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设计目的是促进转债持有人转股,通常,触发可转债有条件赎回的情况为“15/30,130%”或“20/30,130%”等正股股价相关条款以及“未转股余额小于3000万元”的规模条款。有条件赎回的价格仅为“面值+当期应计利息”,一般远小于触发赎回条件时可转债的转股价值,此时转股成为了投资者的最优选择。
提前赎回是可转债退出的主要方式之一。可转债的退出方式一般包括转股、提前赎回、回售和到期赎回等,前三种分别对应了转债的特殊条款,转债特殊条款的触发会改变可转债的生命周期,也会影响可转债的转股比例。
从发行人的角度看,有条件赎回可转债需要考虑的各方利益诉求包括:1)公司赎回可转债需要支付的现金带来的流动性压力;2)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可转债持有人的潜在损失;3)高转股溢价率下强制条件赎回影响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融资形象。从投资者的角度看,今年以来普遍的高转股溢价率一方面来自于对正股未来预期的向好,另一方面也在于优质投资标的稀缺,可转债增量供给乏力等因素促使其成为“优质稀缺投资标的”。
整体来看,泰晶转债“反水”强赎是小概率事件,对于大多数发行人而言,为维护在资本市场的良好融资形象,以及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或为主要的可转债持有人,在高转股溢价率时点启动赎回条款的动机并不强烈。但可转债作为多重含权债,条款风险仍在,我们重点关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个券的风险:1)已触发赎回条件,但未发布赎回相关公告且转股溢价率较高;2)已触发赎回条件,但未发布赎回相关公告且发行人利益相关持券方近期频繁减持;3)已发布“不提前赎回公告”,但距当前时间点较远,或触发条件改变,发行人及利益相关方逐步减持转债。
风险提示:股市波动带来风险、正股表现不及预期等。
一、“强赎”条款是什么样的存在?
5月6日,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晶科技”)发布公告,对泰晶转债行使提前赎回权,提前赎回全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泰晶转债,对此我们点评如下。
今年以来股市预期向好,截至目前仍有14只可转债触发赎回条款,除泰晶转债以外,百姓转债和千禾转债已公布赎回登记日,百合转债和长信转债分别于2020年3月25日和2019年12月26日发布“不提前赎回”公告,溢利转债、尚荣转债、富祥转债、凯龙转债、特发转债、晶瑞转债、英科转债、天康转债和东音转债均满足赎回条件但未发布赎回相关公告。
赎回条款包括到期赎回和有条件赎回,其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设计目的是促进转债持有人转股。通常,触发可转债有条件赎回的情况为“15/30,130%”或“20/30,130%”等正股股价相关条款以及“未转股余额小于3000万元”的规模条款。有条件赎回的价格仅为“面值+当期应计利息”,一般远小于触发赎回条件时可转债的转股价值,此时转股成为了投资者的最优选择。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触发赎回条款要求及时公告,例如: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件的下一交易日发布公告,明确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如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公司还应当在赎回期结束前至少发布3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赎回程序、赎回价格、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内容;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在可以行使回售权的年份内,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回售公告。回售公告应当载明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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