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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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8-03 13:34:36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58 次


  发改经贸规〔2020〕125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切实做好储备管理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春耕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国内钾肥供应以及灾后应急化肥需要,做好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的管理及承储企业选定、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春耕肥储备三部分,其中钾肥储备为单一品种储备,救灾肥、春耕肥储备品种仅包含氮、磷、复合肥。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统筹管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财政部相关监管局负责对企业承储情况、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情况等进行审核,各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负责本区域内春耕肥的事中事后监督。

  第六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申请贷款解决,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第二章储备规模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总规模。

  第八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总规模统筹考虑国内化肥产需及进出口形势,在每一承储责任期结束后进行动态调整。救灾肥、春耕肥储备规模结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年度农用化肥施用量变动情况等进行调整。钾肥储备规模考虑救灾肥、春耕肥储备调整情况,相应增加到一定规模后保持稳定。

  第九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中进口肥占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内外化肥市场情况确定。

  第三章储备时间及布局

  第十条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4年,年度储备时间为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救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4年,年度储备时间为当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春耕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年度储备时间由承储企业在当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间选择任意连续6个月。

  第十一条钾肥、救灾肥储备布局,由承储企业按以下原则自主确定。

  (一)钾肥储备重点布局交通便利地区或粮棉主产区,储备库点均需位于我国海关关境内。

  (二)救灾肥储备根据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发生规律,重点布局灾害易发地区和重要粮食主产区。第十二条春耕肥储备分省(区、市)布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根据全国化肥市场形势和调控需要,综合考虑各地农业用肥量、化肥生产运输能力等情况研究确定,并由承储企业在中标区域内合理选择存储和销售网点。粮食主产区春耕肥储备任务中,氮肥占比不低于本地区储备规模的40%(东北三省、内蒙古自治区可适当降低至30%),其他地区复合肥占比不高于本地区储备规模的70%。

  第四章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

  第十三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境内具备化肥生产、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正常。

  (二)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联合体(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可组成联合体)中牵头企业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参与企业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企业承储本省区或上述其他省区储备任务的,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化肥流通企业近三年年均销售量30万吨以上;化肥生产企业拥有销售网络且近三年年均单质肥料产量40万吨以上或复混肥产量80万吨以上。联合体各参与企业总量应满足上述条件。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企业承储本省区或上述其他省区储备任务时可酌情降低条件。

  (四)救灾肥和钾肥承储企业需在沿江、沿海地区有较为完善的经销网络且为化肥进口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

  (五)春耕肥承储企业在标的区域内近三年年均销售量不低于企业投标量的1.2倍。

  (六)化肥生产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产品能耗符合国家要求;化肥流通企业所采购化肥为上述化肥生产企业产品或符合国家商检标准的产品。

  (七)具备与承储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

  (八)在承担原“中央救灾化肥储备”“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国家钾肥储备”或相关省级化肥储备任务中,未因造假等行为骗取补助资金而被有关部门处理过。

  (九)银行信誉良好。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

  第十五条钾肥、救灾肥储备按照储备总量进行联合招标,承储主体为单一企业,中标企业将同时承担两项储备任务,每4年招标一次。根据招标评审排名原则上取前3名,前3名申请总量不超过总储备规模时,按各自申请量安排储备任务,剩余储备任务按照评审分数排名顺延安排;前3名申请总量等于或超过总储备规模时,各自储备任务按评审分数占比安排。

  第十六条春耕肥储备在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单个标的量不超过2万吨,其他地区单个标的量一般为5万吨,均每2年招标一次。

  第十七条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性化肥专业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布。中标候选企业名单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布。

  第十八条中标企业在承储责任期(钾肥、救灾肥为4年,春耕肥为2年,下同)内承担储备任务,到期后国家就下一期承储企业重新组织招标确定。

  第五章储备任务下达及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中标结果下达储备任务,明确中标企业名称、储备品种、数量等内容,文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国铁集团、财政部相关监管局。其中:(一)春耕肥储备任务下达给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及时通知中标企业。(二)钾肥、救灾肥储备任务直接下达给中标企业。

  第二十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应当将储备库存与其他政策性储备、企业库存明确分区或分垛,并挂牌管理,承储仓库应当标注“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库(钾肥/救灾肥/春耕肥)”。钾肥、救灾肥在年度储备时间内投放后,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及时补足库存,救灾肥投放时应当标明“国家商业储备救灾化肥”标识。

  第二十一条年度储备时间内,如遇宏观调控需要或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国家可指定相关企业对储备化肥行使优先购买权,承储企业应保证货源充足,及时供应。财政部根据实际承储时间拨付承储企业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钾肥承储企业自主确定轮换时机,30个工作日内补齐库存。

  第二十三条申请动用救灾肥时,由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洪涝、台风等灾害对本地区农业生产的影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动用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向承储企业下达救灾肥投放通知,并可根据地方救灾需要投放部分钾肥储备。承储企业应在收到投放通知后3日内调集救灾肥并启运,尽快送达,随后15个工作日内补齐库存。

  第二十四条救灾肥中氮肥、磷肥、复合肥年度储备时间内在灾区投放价格以及钾肥储备因救灾需要在灾区投放价格,按照国家统计局最近一次公布的《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中的相关肥料价格和供销合作总社最近一次监测的相关肥料批发价格平均计算确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仅用于满足国内农业生产需要,不得用于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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