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5-07 07:39:56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89 次
长春-天津海铁联运班列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长春-天津海铁联运班列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财政补贴政策,依据市政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运作。实施长春-天津海铁联运班列补贴资金应坚持市场运作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财政补贴资金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适时调控。确定补贴对象应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补贴标准要根据市场化情况合理控制,符合市场需求。
(三)分级负责。落实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在补贴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责任。
(四)注重绩效。全面实行财政补贴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长春-天津海铁联运班列补贴年限设定为3年,即2020年1月1日起-2022年12月31日止。
第四条 为支持长春-天津海铁联运班列平稳运营,在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内,根据班列运营的实际,确定兑现的海铁联运班列费用补贴,补贴总额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发改委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提报补贴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申请;
(三)根据班列运行的实际情况,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适时对长春-天津海铁联运班列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核补贴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二)会同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经开区研究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三)开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
(四)组织补贴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五)会同市商务局、经开区组织年度补贴资金审核、清算工作;
(六)组织指导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七)会同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经开区对补贴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资金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商务局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经开区研究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二)根据涉事地补贴资金需要,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责成经开区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及项目责任清单;
(三)按照“季度预拨、年度清算”的原则,组织补贴资金申报、审核、清算等工作;
(四)提出总体绩效目标,实施补贴资金绩效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经开区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财政补贴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补贴资金管理的具体制度办法;
(二)负责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等工作,按要求提报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三)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全程监督。
(四)督促长春-天津海铁联运班列平台公司负责班列运营计划组织实施;
(五)督促长春-天津海铁联运班列平台公司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九条 长春-天津海铁联运班列财政补贴标准以惯用海铁联运港口铁路成本与长春-天津海铁联运班列铁路成本的差额为基准测算。
第十条 长春-天津海铁联运班列全程运输费用包括排空运费、重箱运费等。按照2700元/40尺集装箱、2200元/20尺集装箱的标准进行补贴。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清算
第十一条 季度预拨。平台公司在组织长春-天津海铁联运班列运营活动时,按照“先运营,后补贴”的原则,在每个季度运营结束后,向涉事地主管部门报送补贴申请资料,由涉事地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财政报送补贴申请资料。涉事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平台公司提供的当期实际运营情况,测算季度所需补贴资金额度,并进行审核。市商务局根据涉事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的补贴初审情况,向市财政局报送季度补贴预拨付建议。市财政局接到市商务局季度补贴预拨付建议后,进一步测算长春-天津海铁联运班列运营补贴季度所需资金数额,并提出季度补贴预拨付意见,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现行财政体制预拨补贴资金。涉事地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级补贴资金7个工作日内,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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