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2-13 13:48:54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56 次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外汇局网站今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汇冀秦检罚字〔2019〕第8号显示,秦皇岛耀华玻璃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贸易信贷报告违规行为,外汇局秦皇岛市中心支局对其警告、罚款、责令改正,处罚金额为3.00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天眼查信息发现,秦皇岛耀华玻璃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大大股东为王长文,持股比例为59.67%;第二大股东为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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