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新材: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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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5-06 06:46:24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07 次


    证券代码:603578 证券简称:三星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0-047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4月30日,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44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该《问询函》内容公告如下: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从经营信息、会计政策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关于主营业务

    

    1.年报显示,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4.08%,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2.57%。公司2016-2018年的营业收入同比增速分别为14.72 %、9.29%、9.29%,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速分别为26.46%、16.04%、8.48%。公司上市以来业绩增速呈现下滑趋势,请公司结合市场情况、同行业公司情况、公司发展阶段等,补充披露业绩增速下滑的主要原因,并就上述因素是否可能继续影响公司未来业绩提示风险。

    

    2.年报显示,公司2019年“深加工玻璃”业务营业收入同比减少43%,但毛利率提升8.29个百分点。请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业务营业收入和毛利率较大幅度波动的主要原因,以及上述因素是否可能持续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3.年报显示,公司2019年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为2.78亿元,占年度销售总额的81.83%,客户集中度较高。请公司补充披露:(1)2019年前五大客户名称及销售金额;(2)最近三年客户结构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及变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前五大客户是否发生变化、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4.年报显示,公司2019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45亿元,较往期有明显改善。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合计余额1.37亿元,较2018年减少49%。请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回款情况显著改善的主要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信用政策和付款方式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二、关于募集资金使用

    

    5.公告披露,公司计划将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后未使用的节余募集资金8059.72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37%。募投项目“年产12万套大容积冰箱玻璃门体生产项目”“年产30万套中高端低温储藏设备玻璃门体生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际投入金额分别占计划投入金额的62%、75%、31%。公告披露,募投项目有较多节余资金的原因是公司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加强各环节的费用控制和管理,以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利用公司现有场地进行实施。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后是否达到原计划产能或预定可使用状态;(2)结合前期立项时对上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说明具体项目的费用控制情况;(3)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8059.72万元资金的后续安排、具体使用去向,以及公司对上述补流资金拟采取的保障措施。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关于委托贷款

    

    6.2020年一季度报告显示,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2.96亿元,主要内容是委托贷款。其中,向德清同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2亿元、向浙江德清交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0.95亿元。此外,公司前期公告披露,实际控制人杨敏将250万股公司股票质押给浙江德清交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因为后者向杨敏控制的公司融资提供保证担保。请公司补充披露:(1)委托贷款对象与控股股东及实控人之间是否存在除上述保证担保之外的其他利益往来;(2)公司是否通过提供委托贷款等形式变相向控股股东及实控人输送利益。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及时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5月12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公司将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尽快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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