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韵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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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4-20 15:13:14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76 次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17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上海韵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0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039号

当事人:上海韵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20幢118室

法定代表人:王江

海关代码:311696964J

当事人委托上海千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泰国一般贸易项下棉制机织布2票共计136627米,申报商品编号5208599020,对应出口退税率13%,申报价格FOB313285.71美元,计人民币2158319.24元,出口报关单号222920190002669940、222920190002669948。

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为100%聚酯纤维短纤机织物,应归入商品编号5512190000,对应出口退税率13%,货物价值FOB135544.63美元,计人民币933807.62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书、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企业出口退税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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