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新国都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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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新国都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时间:2020年07月28日 12:10:43 中财网
原标题:新国都: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新国都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网络支付和手机支付用户规模不
断增长。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调查结果,2013年至2018年,
网上支付用户规模从2.60亿人增长到6.00亿人,复合增长率高达18.20%;手机
支付用户规模从1.25亿人增长到5.80亿人,复合增长率高达35.93%。截至2018
年末,国内手机支付用户规模已和网上支付用户规模持平。手机支付用户规模的
增长推动了移动支付业务量快速增长。2019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处理电子支付
业务2,233.88亿笔,金额2,607.04万亿元,其中移动支付业务1,014.31亿笔,金
额347.11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7.57%和25.13%。上述数据显示,2019年全
年移动支付交易笔数和交易金额增长速度明显,这说明随着人们生活习惯的改变
以及相应消费场景的转移,移动支付因其便捷性和安全性逐渐普及,线下移动支
付发展态势良好。未来移动支付承载着码付及闪付等多样化的移动支付模式,不
仅带来消费便捷性的升级,同时也催生出新的经济形态。未来随着O2O消费快
速发展,小额支付场景继续拓宽,移动支付将逐步取代现金支付。
未来,在银行卡发卡数量持续增长、POS机渗透率逐步提升、扫码支付场景
在更多行业的普及和商户增值服务开启新增长等一系列行业利好的带动下,发行
人所处电子支付行业将迎来较好的发展前景。
(二)发行人具备较强的行业竞争优势
发行人具备核心业务布局和产业链优势,发行人专注于电子支付领域十几
年,积累了非常丰富的行业经验和商业资源。随着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
云计算、区块链技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新应用,发行人将借助自身多年积累的
行业经验,加上IT软硬件综合能力、平台能力,基于金融POS机的线上线下支
付入口优势,增强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和增值应用服务能力,在发行人战略逐步推
进落地和加强内控管理的背景下,加大各业务板块之间的协同合作,突出产业链
上下游整合优势,通过创新的服务和产品以及不断探索和吸收新的商业模式来提
升发行人整体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此外,发行人于2018年收购嘉联支付后,和嘉联支付同在支付产业链上,
具有天然的协同性,鉴于双方具有长期的合作基础,收购完成后整合快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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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态势。
在智能终端(电脑、智能手机)方面,我国网络支付和手机支付用户规模不
断增长。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调查结果,2013年至2018年,
网上支付用户规模从2.60亿人增长到6.00亿人,复合增长率高达18.20%;手机
支付用户规模从1.25亿人增长到5.80亿人,复合增长率高达35.93%。截至2018
年末,国内手机支付用户规模已和网上支付用户规模持平。手机支付用户规模的
增长推动了移动支付业务量快速增长。2019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处理电子支付
业务2,233.88亿笔,金额2,607.04万亿元,其中移动支付业务1,014.31亿笔,金
额347.11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7.57%和25.13%。上述数据显示,2019年全
年移动支付交易笔数和交易金额增长速度明显,这说明随着人们生活习惯的改变
以及相应消费场景的转移,移动支付因其便捷性和安全性逐渐普及,线下移动支
付发展态势良好。未来移动支付承载着码付及闪付等多样化的移动支付模式,不
仅带来消费便捷性的升级,同时也催生出新的经济形态。未来随着O2O消费快
速发展,小额支付场景继续拓宽,移动支付将逐步取代现金支付。
未来,在银行卡发卡数量持续增长、POS机渗透率逐步提升、扫码支付场景
在更多行业的普及和商户增值服务开启新增长等一系列行业利好的带动下,发行
人所处电子支付行业将迎来较好的发展前景。
(二)发行人具备较强的行业竞争优势
发行人具备核心业务布局和产业链优势,发行人专注于电子支付领域十几
年,积累了非常丰富的行业经验和商业资源。随着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
云计算、区块链技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新应用,发行人将借助自身多年积累的
行业经验,加上IT软硬件综合能力、平台能力,基于金融POS机的线上线下支
付入口优势,增强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和增值应用服务能力,在发行人战略逐步推
进落地和加强内控管理的背景下,加大各业务板块之间的协同合作,突出产业链
上下游整合优势,通过创新的服务和产品以及不断探索和吸收新的商业模式来提
升发行人整体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此外,发行人于2018年收购嘉联支付后,和嘉联支付同在支付产业链上,
具有天然的协同性,鉴于双方具有长期的合作基础,收购完成后整合快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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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联支付充分展现支付服务牌照优势和较为强大的增值服务、运营服务能力;其
次,发行人可以利用多年的电子支付行业经验,使具备软硬件能力的子公司强强
联合,从提供基础支付服务升级到支付综合服务,加强商户服务投入,借助多年
在电子支付行业积累的技术和客户资源,针对细分领域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建立
行业壁垒,提升发行人可持续盈利能力。
(三)本次募集资金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发行人竞争力
近年来,发行人紧握第三方支付行业迅速发展的重大机遇,以电子支付为核
心,积极拓展上下游业务,业务规模和经营绩效实现了快速增长。随着经营规模
逐步扩大,发行人营运资金的需求也将随之扩大。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
金补充发行人流动资金,能有效缓解发行人的资金压力,有利于增强发行人竞争
实力,降低经营风险,是发行人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切实保障。
发行人将紧握互联网、移动支付及新技术带来的应用空间和发展机遇,稳步
有序推进战略实施,巩固、提升发行人在电子支付行业的领先地位。因此,本次
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补充发行人流动资金,将为发行人技术研发、市场开拓、人
才引进等方面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从而有助于发行人实现战略布局,巩固行业地
位。
除此之外,本次非公开发行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将根据发
行人及子公司的业务规划布局,全面加大在战略投资者优势领域的资源整合、技
术融合。借助战略投资者产业背景、市场渠道、技术及风控领域的资源优势,发
行人将结合自身的研发能力,发挥产品运营能力为客户定制丰富的基于收单服务
的行业解决方案,从而获得更多的客户资源、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发
展,实现发行人技术实力、盈利能力的提升。
五、保荐机构关于本次证券发行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
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就本次证券发行直接
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核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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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联支付充分展现支付服务牌照优势和较为强大的增值服务、运营服务能力;其
次,发行人可以利用多年的电子支付行业经验,使具备软硬件能力的子公司强强
联合,从提供基础支付服务升级到支付综合服务,加强商户服务投入,借助多年
在电子支付行业积累的技术和客户资源,针对细分领域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建立
行业壁垒,提升发行人可持续盈利能力。
(三)本次募集资金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发行人竞争力
近年来,发行人紧握第三方支付行业迅速发展的重大机遇,以电子支付为核
心,积极拓展上下游业务,业务规模和经营绩效实现了快速增长。随着经营规模
逐步扩大,发行人营运资金的需求也将随之扩大。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
金补充发行人流动资金,能有效缓解发行人的资金压力,有利于增强发行人竞争
实力,降低经营风险,是发行人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切实保障。
发行人将紧握互联网、移动支付及新技术带来的应用空间和发展机遇,稳步
有序推进战略实施,巩固、提升发行人在电子支付行业的领先地位。因此,本次
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补充发行人流动资金,将为发行人技术研发、市场开拓、人
才引进等方面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从而有助于发行人实现战略布局,巩固行业地
位。
除此之外,本次非公开发行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将根据发
行人及子公司的业务规划布局,全面加大在战略投资者优势领域的资源整合、技
术融合。借助战略投资者产业背景、市场渠道、技术及风控领域的资源优势,发
行人将结合自身的研发能力,发挥产品运营能力为客户定制丰富的基于收单服务
的行业解决方案,从而获得更多的客户资源、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发
展,实现发行人技术实力、盈利能力的提升。
五、保荐机构关于本次证券发行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
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就本次证券发行直接
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核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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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3(一)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本次证券发行中,民生证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
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除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
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在本次证券发行中,发行人除聘请民生证券担任保荐机构,聘请北
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
任审计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
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
定。
六、保荐机构关于本次证券发行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核查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3名特定投资者,刘祥、王文彬、浦伟杰。
刘祥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文彬、浦伟杰为新国都本次拟引入的
战略投资者。王文彬、浦伟杰已分别与发行人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本保荐机构按照《战投监管问答》的规定,就本次证券发行引入战略投资者
的行为核查如下:
(一)投资者是否符合战略投资者的要求,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1、战略投资者具有上市公司行业相关的重要战略性资源
王文彬在房地产及相关领域耕耘多年,具有众多建材家具和房地产领域的客
户资源,拥有丰富的创业和企业管理经验,及丰富的长期投资经验。鉴于新国都
是国内布局电子支付产业链的龙头企业,而房地产行业及房地产行业相关联动新
业态包含了众多新国都及其子公司重点战略发展布局的应用场景,新国都现正开
展研发和定制相关的行业解决方案及产品服务。王文彬拟通过其在房地产及相关
产业领域的客户与新国都进行协同,为新国都及其子公司发展更多的客户提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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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3(一)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本次证券发行中,民生证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
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除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
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在本次证券发行中,发行人除聘请民生证券担任保荐机构,聘请北
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
任审计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
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
定。
六、保荐机构关于本次证券发行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核查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3名特定投资者,刘祥、王文彬、浦伟杰。
刘祥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文彬、浦伟杰为新国都本次拟引入的
战略投资者。王文彬、浦伟杰已分别与发行人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本保荐机构按照《战投监管问答》的规定,就本次证券发行引入战略投资者
的行为核查如下:
(一)投资者是否符合战略投资者的要求,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1、战略投资者具有上市公司行业相关的重要战略性资源
王文彬在房地产及相关领域耕耘多年,具有众多建材家具和房地产领域的客
户资源,拥有丰富的创业和企业管理经验,及丰富的长期投资经验。鉴于新国都
是国内布局电子支付产业链的龙头企业,而房地产行业及房地产行业相关联动新
业态包含了众多新国都及其子公司重点战略发展布局的应用场景,新国都现正开
展研发和定制相关的行业解决方案及产品服务。王文彬拟通过其在房地产及相关
产业领域的客户与新国都进行协同,为新国都及其子公司发展更多的客户提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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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支持。新国都将充分运用在支付终端、收单服务及增值服务业务等方面的优势,
加大在房地产及相关领域的布局及资源整合。
浦伟杰拥有丰富的专业股权投资经验和创业及公司管理的工作经历,其投资
管理的公司业务范围主要覆盖金融科技、大数据、医疗健康等行业,投资涉及领
域较广,拥有丰富的技术及客户资源。在市场渠道战略支持方面,浦伟杰将积极
推动其投资的具有市场推广优势和资源的公司与新国都及其子公司达成合作,协
助新国都及其子公司提升产品服务能力,增强客户粘性;在核心技术战略支持方
面,浦伟杰将积极推动其投资的在金融科技及大数据领域的优秀企业与新国都及
其子公司进行合作。
2、战略投资者拟与上市公司共同谋求各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合作利
益
发行人及战略投资者将在产业资源、平台产品、解决方案、专业技术等各方
面深化协同,互通有无,融合发展,充分发掘和利用自身所在领域的资源优势。
根据新国都与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新国都与战略投资者约
定的战略合作期限为三年,自《战略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起算,合作期满如双
方均无异议则自动延续一年。
3、战略投资者愿意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
根据本次发行股份上限进行计算,本次发行后,战略投资者王文彬、浦伟杰
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27,646,129股股份,并列发行人第三大股东,且根据《战略
合作协议》,战略投资者于本次发行中认购股份的限售期为18个月,战略投资者
均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
4、战略投资者愿意并且有能力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并拟参与上市公司治理
根据战略投资者的简历及情况说明,战略投资者均具有长期的股权投资及公
司管理经验,根据《战略合作协议》,战略投资者均承诺,自本次发行认购完成
后,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新国都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依法行
使表决权、提案权等相关股东权利,合理参与发行人治理,并通过推荐董事人选,
在发行人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升发行人治理水平、帮助发行人提高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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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支持。新国都将充分运用在支付终端、收单服务及增值服务业务等方面的优势,
加大在房地产及相关领域的布局及资源整合。
浦伟杰拥有丰富的专业股权投资经验和创业及公司管理的工作经历,其投资
管理的公司业务范围主要覆盖金融科技、大数据、医疗健康等行业,投资涉及领
域较广,拥有丰富的技术及客户资源。在市场渠道战略支持方面,浦伟杰将积极
推动其投资的具有市场推广优势和资源的公司与新国都及其子公司达成合作,协
助新国都及其子公司提升产品服务能力,增强客户粘性;在核心技术战略支持方
面,浦伟杰将积极推动其投资的在金融科技及大数据领域的优秀企业与新国都及
其子公司进行合作。
2、战略投资者拟与上市公司共同谋求各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合作利
益
发行人及战略投资者将在产业资源、平台产品、解决方案、专业技术等各方
面深化协同,互通有无,融合发展,充分发掘和利用自身所在领域的资源优势。
根据新国都与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新国都与战略投资者约
定的战略合作期限为三年,自《战略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起算,合作期满如双
方均无异议则自动延续一年。
3、战略投资者愿意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
根据本次发行股份上限进行计算,本次发行后,战略投资者王文彬、浦伟杰
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27,646,129股股份,并列发行人第三大股东,且根据《战略
合作协议》,战略投资者于本次发行中认购股份的限售期为18个月,战略投资者
均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
4、战略投资者愿意并且有能力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并拟参与上市公司治理
根据战略投资者的简历及情况说明,战略投资者均具有长期的股权投资及公
司管理经验,根据《战略合作协议》,战略投资者均承诺,自本次发行认购完成
后,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新国都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依法行
使表决权、提案权等相关股东权利,合理参与发行人治理,并通过推荐董事人选,
在发行人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升发行人治理水平、帮助发行人提高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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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内在价值。
5、战略投资者具有良好诚信记录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王文彬、浦伟杰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最近三
年不存在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6、战略投资者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市场、渠道、品牌等战
略性资源,大幅促进上市公司市场拓展,推动实现上市公司销售业绩大幅提升
借助王文彬在房地产产业的背景优势,新国都及其子公司将发挥其较强的研
发能力及产品运营能力为客户定制丰富的基于收单服务的行业解决方案,从而在
房地产及相关行业获得更多的客户资源,大幅促进发行人在房地产领域的市场拓
展。发行人及王文彬将根据发行人在支付终端、收单服务及增值服务业务的规划
布局,全面加大在王文彬优势领域的布局及资源整合。鉴于支付终端、支付收单
业务及相关服务为新国都业务发展战略的核心环节,王文彬就该环节提供的助力
将带动新国都其他业务板块的开展,增强发行人整体盈利能力。
浦伟杰拟利用其拥有的战略性资源为新国都及其子公司的业务发展提供市
场、渠道及技术产品相关的支持,积极推动其投资的公司与新国都及其子公司开
展业务战略合作。鉴于新国都及其子公司,在展业过程中对金融科技、核心大数
据算法能力以及相关成熟的服务和产品的需求逐步提升,双方的合作可以加强新
国都及其子公司在支付领域的风险控制能力,从而降低业务经营风险,提升核心
竞争力,从而推动实现发行人销售业绩大幅提升。
7、上市公司已与投资者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战略合作协议等系列协议,
作出切实可行的战略合作安排
2020年3月27日和2020年6月29日,发行人分别与王文彬、浦伟杰签署
了《战略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发行人与王文彬根据新国都在支付终端、收
单服务及增值服务业务的规划布局,将全面加大在房地产及相关领域的合作及资
源整合。发行人与浦伟杰将在技术研发及协同、品牌推广营销等领域展开多层次
合作及资源整合。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签署的协议已经就合作方式、合作领域、
合作目标、合作期限、战略投资者拟认购股份的数量、定价依据、参与发行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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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内在价值。
5、战略投资者具有良好诚信记录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王文彬、浦伟杰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最近三
年不存在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6、战略投资者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市场、渠道、品牌等战
略性资源,大幅促进上市公司市场拓展,推动实现上市公司销售业绩大幅提升
借助王文彬在房地产产业的背景优势,新国都及其子公司将发挥其较强的研
发能力及产品运营能力为客户定制丰富的基于收单服务的行业解决方案,从而在
房地产及相关行业获得更多的客户资源,大幅促进发行人在房地产领域的市场拓
展。发行人及王文彬将根据发行人在支付终端、收单服务及增值服务业务的规划
布局,全面加大在王文彬优势领域的布局及资源整合。鉴于支付终端、支付收单
业务及相关服务为新国都业务发展战略的核心环节,王文彬就该环节提供的助力
将带动新国都其他业务板块的开展,增强发行人整体盈利能力。
浦伟杰拟利用其拥有的战略性资源为新国都及其子公司的业务发展提供市
场、渠道及技术产品相关的支持,积极推动其投资的公司与新国都及其子公司开
展业务战略合作。鉴于新国都及其子公司,在展业过程中对金融科技、核心大数
据算法能力以及相关成熟的服务和产品的需求逐步提升,双方的合作可以加强新
国都及其子公司在支付领域的风险控制能力,从而降低业务经营风险,提升核心
竞争力,从而推动实现发行人销售业绩大幅提升。
7、上市公司已与投资者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战略合作协议等系列协议,
作出切实可行的战略合作安排
2020年3月27日和2020年6月29日,发行人分别与王文彬、浦伟杰签署
了《战略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发行人与王文彬根据新国都在支付终端、收
单服务及增值服务业务的规划布局,将全面加大在房地产及相关领域的合作及资
源整合。发行人与浦伟杰将在技术研发及协同、品牌推广营销等领域展开多层次
合作及资源整合。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签署的协议已经就合作方式、合作领域、
合作目标、合作期限、战略投资者拟认购股份的数量、定价依据、参与发行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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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管理的安排、持股期限及锁定期安排、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
明确约定。
8、上市公司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20年3月27日和2020年6月29日,新国都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
四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对本次发行及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相关议案
进行了审议,明确同意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并与战略投资者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独立董事已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的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4月15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对引
入战略投资者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就每名战略投资者单独表决,且前述议案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
计票并予以披露。
经核查,民生证券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投资者符合战略投资者的要求,
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借战略投资者入股名义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情形
本次发行引入战略投资者,将全面加大发行人在战略投资者优势领域的资源
整合、技术融合。借助战略投资者产业背景、市场渠道、技术及风控领域的资源
优势,发行人将结合自身的研发能力,发挥产品运营能力为客户定制丰富的基于
收单服务的行业解决方案,从而获得更多的客户资源、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
和产业发展,实现公司技术实力、盈利能力的提升,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民生证券认为,新国都不存在借战略投资者入股名义损害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向发行对
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者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出具的书面承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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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管理的安排、持股期限及锁定期安排、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
明确约定。
8、上市公司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20年3月27日和2020年6月29日,新国都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
四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对本次发行及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相关议案
进行了审议,明确同意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并与战略投资者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独立董事已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的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4月15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对引
入战略投资者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就每名战略投资者单独表决,且前述议案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
计票并予以披露。
经核查,民生证券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投资者符合战略投资者的要求,
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借战略投资者入股名义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情形
本次发行引入战略投资者,将全面加大发行人在战略投资者优势领域的资源
整合、技术融合。借助战略投资者产业背景、市场渠道、技术及风控领域的资源
优势,发行人将结合自身的研发能力,发挥产品运营能力为客户定制丰富的基于
收单服务的行业解决方案,从而获得更多的客户资源、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
和产业发展,实现公司技术实力、盈利能力的提升,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民生证券认为,新国都不存在借战略投资者入股名义损害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向发行对
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者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出具的书面承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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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中,新国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者直接或
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受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2020年
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发展
前景等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审慎的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
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民生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
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良好,业务运行规
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因此,本保荐
机构同意推荐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
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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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中,新国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者直接或
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受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2020年
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发展
前景等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审慎的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
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民生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
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良好,业务运行规
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因此,本保荐
机构同意推荐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
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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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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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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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及有关文件
的规定,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创业
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授权陈才泉、王兴生同志担任保荐代
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工作。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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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及有关文件
的规定,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创业
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授权陈才泉、王兴生同志担任保荐代
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工作。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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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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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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