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7-23 07:01:22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54 次
序号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政策依据
(文件名称、文号)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发放方式
(现金/银行卡)
发放时限
(月、季、半年、年、次)
业务主管部门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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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财农〔2018〕116号),关于印发《20I7年自治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农计〔2017〕199号),关于印发《2018年自治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农计〔2018〕40号),关于印发《2020年自治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自治区机关发电2020-73) ,关于印发《2020年哈密市耕地地力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市农字〔2020〕8号)。
所有合法的实际农业种植者(含农场职工)
种植春小麦的耕地,每亩补贴115元;种植青贮饲料的耕地,每亩补贴120元(政策执行期为2020-2021年);种植苜蓿的耕地,每亩补贴100元;种植玉米(不含复播)和特色经济作物的耕地,每亩补助18元。玉米用于青贮或收获籽粒据情核实确定,用于青贮的按每亩120元标准进行补贴,用于收获籽粒的按每亩18元标准进行补贴。结合我区发展实际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确定特色经济作物补贴范围为:哈密瓜、西瓜、中草药、红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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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农业农村局
0902-2200771
2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补助
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财教[2011]623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服务专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财社[2016]176号, 关于加强自治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财社[2019]18号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本人及配偶曾生育且在1973年以后没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本人及配偶曾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5、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的一方纳入农村奖励扶助制度(半边户)。
960元/年发放扶助金,奖励金每人每年发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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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伊州区卫健委
0902-2256903
3
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补助
原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6〕117号)、《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信息管理规范》(人口厅发〔2009〕22号)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政策的夫妻,即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少数民族夫妻;现存两个子女或一个子女,自愿少生一个子女或两个子女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不纳入工程实施范围。
每对夫妻一次性奖励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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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伊州区卫健委
0902-2256903
4
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补助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财教[2010]392号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持有我区居民户口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农村或城镇居民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5、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6、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7、女方年龄已超过49周岁的,以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终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的扶助金;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的扶助金,直至终身或子女康复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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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伊州区卫健委
0902-2256903
5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其他家庭)补助
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财社[2016]176号,关于加强自治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社[2019]18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8]22号
2011年起,将三级以上(含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扶制度。
三级:2400元/人/年;二级3600元/人/年;一级4800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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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伊州区卫健委
0902-2256903
6
边境县、贫困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补助
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财社[2016]176号,关于加强自治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社[2019]18号,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边境县贫困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人口发[2010]52号,
1、本人及配偶均为26个边境县、贫困县行政区域的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三孩生育政策的农村少数民族夫妻;3、按生育政策自愿少生育一个孩子或两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夫妻;4、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5、自愿采取一项长效节育措施;6、离婚、丧偶的,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子女,已领取《光荣证》,且年龄在40-49周岁的农村少数民族女性。纳入边境县、贫困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的对象,不再纳入“少生快富”工程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奖励制度范围。
在确认当年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金,从第二年起,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终身发放扶助金。奖励金一年发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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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伊州区卫健委
0902-2256903
7
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补助
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财社[2016]176号,关于加强自治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社[2019]18号,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边境县贫困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人口发[2010]52号
新疆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人口中(兵团职工除外)领取《光荣证》,且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无固定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无业人员、失业人员、关停破产及改制企业的下岗人员等)。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光荣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社区(村)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申报表》。
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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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伊州区卫健委
0902-2256903
8
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补助补助
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人口发[2007]2号
未纳入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或边境县、贫困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的农牧民领证家庭: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汉族农牧民家庭;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但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汉族农牧民家庭;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女性、55周岁以上的男性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金(已按《条例》规定已领取数额不等奖励金的均补足到3000元) :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汉族农牧民夫妻;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但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夫妻;
3、汉族农牧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丧偶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
4、少数民族农牧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现丧偶且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一次性1500元奖励金:
1、汉族农牧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
2、少数民族农牧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
对符合条件的离婚家庭一次性奖励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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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伊州区卫健委
0902-2256903
9
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补助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哲行办法》的通知 新财教[2010]393号,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人口发[2008]109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新卫家庭发[2016]9号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持有我区居民户口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农村居民女方年满45周岁,城镇居民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5、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5周岁。6、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7、女方年龄已超过49周岁的,以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终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40元的扶助金;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的扶助金,直至终身或子女康复为止。
银行卡
年
伊州区卫健委
0902-2256903
10
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制度补助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人口发[2008]109号,新卫家庭发[2016]9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新卫家庭发[2016]9号,
对纳入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每人发放5000元的一次性扶助金。
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银行卡
年
伊州区卫健委
0902-2256903
11
农村安居工程补助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6]216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财建【2018】377号,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财社〔2017〕47号,新建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发〔2012〕42号.
农村安居工程补助对象必须是具有农村户籍,现有住房不抗震或面积、功能不达标,自愿申请建房,并经县、乡、村三级公示审核,确需新建和改扩建的农户。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自2017年起,中央财政支持的农村安居工程补助对象调整为农村4类重点对象,其他一般户不在纳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一般户补助标准:每户建房补助标准3万元,其中:自治区建房补助资金1.85万元/户、河南援疆建房补助资金1万元/户,不足部分由市和区县财政补齐。农村困难家庭4类重点对象补助标准:建房补助标准55000元,其中:中央建房补助资金1.4万元/户、自治区建房补助资金0.8万元/户、河南援疆建房补助资金2万元/户,不足部分由市和区县财政补齐。
银行卡
年
哈密市伊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902-2268983
12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7〕58号,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困难群众救助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财社〔2018〕199号,关于印发《全区民政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民发〔2018〕58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
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民发[2013]184号),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19]62号),哈密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哈密市农村低保标准的通知》(哈市民[2019]40号)。
户籍在哈密市伊州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
城市526元/月, 农村4300元/年
银行卡
月
伊州区民政局
0902-2234636
13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7〕58号,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财社〔2018〕199号,关于印发《全区民政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民发〔2018〕5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33号),哈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密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哈政办发〔2018〕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1〕59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民发〔2011〕8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新政发〔2015〕95号,《哈密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哈行办发〔2017〕12号,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19]62号)。
1,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户籍在哈密市行政区域内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户籍在哈密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孤儿。3,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1,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户籍在哈密市行政区域内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户籍在哈密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孤儿。3,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银行卡
月
伊州区民政局
0902-2258606
14
高龄老人基本生活津贴
关于印发《全区民政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民发〔2018〕58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8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和《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新民发[2011]89号)。
哈密市伊州区常住户籍75岁以上老人
75岁-79岁100元/人·月标准,80岁-89岁200元/人·月标准,90岁-99岁300元/人·月标准,100岁以上500元/人·月标准
银行卡
月
伊州区民政局
0902-2258606
15
优抚对象补助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补贴)标准的通知 新民发〔2017〕136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扶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补贴)标准的通知 新民发〔2018〕102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补贴)标准的通知 新退役军人发[2019]17号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60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分为1-10级,1-6级分为因战、因公、因病最高每年88150元,最低每年27980元;7-10级分为因战、因公最高每年26610元,最低每年8380元;烈士遗属每年2798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年24040元、病故军人遗属每年22610元、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每年2160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每年1722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年8400元、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每年9000元、60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每月1285+服役年限X40
银行卡
季度
伊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0902-2203770
16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移民生产生活补助)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财企〔2013〕144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财企〔2019〕27号
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银行卡
年
伊州区财政局企业科
0902-2231458
17
农机购置补贴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农机发〔2018〕11号),《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新农机发〔2019〕7号),关于印发《哈密市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市农字〔2020〕9号),《关于印发2020年哈密市财政农机购置累加补贴资金分配计划、补贴机具、补贴标准的通知》(哈市农字〔2020〕10号),关于印发《哈密市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方案》( 哈市农字〔2020〕18号)。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40%。具体产品补贴额度继续采取“定额+限比”方式确定。具体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印发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银行卡
季度/根据农户购买情况分批次发放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0902-2232218
18
完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22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8〕66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财农〔2018〕122号
前一轮退耕农户
原补助政策到期后,每年每亩补助现金70元;每年每亩生活补助费20元,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银行卡
年,10月底以前发放完毕
伊州区林草局
0902-8216753
19
新一轮退耕还林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22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8〕66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财农〔2018〕12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暂行)》(新发改西开〔2018〕388号
新一轮退耕农户
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现金补助15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现金补助850元,三年内分两次下达,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种苗造林费每亩补助400元。种草种苗费每亩补助150元。
银行卡
年,11月底以前发放完毕
伊州区林草局
0902-8216753
20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532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7〕42号),关于印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财农〔2018〕11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0年度)》(新农牧〔2020〕12号),关于印发《哈密市实施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0年度)》的通知(哈市农字〔2020〕13号)。
在个人承包草原内实施禁牧及草畜平衡的牧民
1、水源涵养区禁牧补助。对水源涵养具有重要保护作用的山地草原、草甸类草地实行禁牧,按照每年每亩50元的标准给予禁牧补助。牧民要自觉履行禁牧义务,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责,确保禁牧任务的落实。
2、一般性禁牧补助。对退化严重的温性荒漠、温性荒漠草原实行禁牧封育,按照每年每亩6元的标准给予禁牧补助。牧民要自觉履行禁牧义务,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责,确保禁牧任务的落实。
3、草畜平衡奖励。对禁牧区域以外的草原根据承载能力核定合理载畜量,实施草畜平衡放牧管理,对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牧民按照每年每亩2.5元的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牧民要自觉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责,确保草畜平衡任务的落实。
银行卡
年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0902-2200798
21
残疾人机动车燃油补贴
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新财社〔2016〕225号,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第二批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 新财社〔2017〕127号,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新财社〔2018〕123号,关于做好2019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新残字[2018]182号
下肢残疾的残疾人,并有专用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
260元/年
现金
年
伊州区残联
0902-2260712
备注:部分信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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