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持续督导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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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4-24 07:46:45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94 次


原标题: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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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7]763号文《关于核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体科技”或“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4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6,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9,956,603.7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6,043,396.25元。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华体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对华体科技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指引》”),东吴证券从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对华体科技进行了持续督导。

  2019年,东吴证券对华体科技的持续督导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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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2019年度,保荐机构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华体科技的信息披露进行了持续督导,审阅了华体科技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报告以及其他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文件。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披露的公告内容完整,与实际情况一致、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情形。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保存安全。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签字):肖凤荣   苏 北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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