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圣: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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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圣: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时间:2020年04月28日 14:56:01&nbsp中财网    

原标题:*ST天圣: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ST天圣: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保荐工作报告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人所持有上述公司的股份。

②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本次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不适用









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

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以下简称

“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③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

票,但并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票影响控股地位。减持数量不

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含本

数),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且将提前3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

④除前述股份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期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发行

人的股份总和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25%;在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

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同时,本人承诺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份影响本人作为实际控

制人的控制地位。

⑤除前述股份锁定期外,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

持计划;在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通过

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低于5%

的,本人将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通过

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本人在减持公司A股、B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

按照境内外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

⑥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

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

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⑦如本人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

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

或违规转让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转让所

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

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发行人现金分红时扣

留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

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

所得和/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的,发行人可以变卖本人所持有

的其余可出售股份,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洪、刘维、熊

海田、李忠、王开胜、王永红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

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人所持有上述股份。

②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本次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

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③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如确因自身经济需

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

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减持数量不超过发

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0%(含本数),减

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且将提前3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

④除前述股份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期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的

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额的25%;在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

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

五十。

⑤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

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

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⑥如本人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承诺违规

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得或违规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

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本人当年薪酬时扣

留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和/或违规转让所得

金额相等的薪酬。若扣留的薪酬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和

/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的,发行人可以扣留下一年度应付本

人薪酬,直至扣留金额补足差额。

(3)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陈晓红、谭国太关于股份限制流

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人所持有上述股份。

②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









前述承诺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③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

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

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④如本人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

规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得或违规转让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

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本人当年薪酬时

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和/或违规转让所

得金额相等的薪酬。若扣留的薪酬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

和/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的,发行人可以扣留下一年度应付

本人薪酬,直至扣留金额补足差额。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渝垫国资关于股份限制流

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渝垫国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

份。

②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第一年内,渝垫国资可根据需要

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减

持部分发行人股票,减持数量不超过持股数量的50%;第二

年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持股数量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每股净资产,若减持前发

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

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若存在减持意向,将提前3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

③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上市后,渝垫国资转

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渝垫国资的禁售期义务。

④渝垫国资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的发行人

股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限制。

⑤如渝垫国资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

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

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与前述违规减持所得金额

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

得的,发行人可以变卖渝垫国资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









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⑥如渝垫国资未能履行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将在发

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渝垫国资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渝垫国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5)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力鼎凯得、力鼎财富、

力鼎明阳、上海宾州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力鼎凯得、力鼎财富、力鼎明阳与上海宾州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②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完毕。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每股净资产,若

减持前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

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若存在减持意向,将提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③力鼎凯得、力鼎财富、力鼎明阳、上海宾州自发行人上市

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

定及减持价格的限制。

④如力鼎凯得、力鼎财富、力鼎明阳或上海宾州违反本部分

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

(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力鼎凯得、

力鼎财富、力鼎明阳或上海宾州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

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与前述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

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发行

人可以变卖力鼎凯得、力鼎财富、力鼎明阳或上海宾州所持

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⑤如力鼎凯得、力鼎财富、力鼎明阳或上海宾州未能履行承

诺,愿依法担相应责任。力鼎凯得、力鼎财富、力鼎明阳或

上海宾州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力鼎凯得、

力鼎财富、力鼎明阳或上海宾州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力鼎凯得、力鼎财富、力鼎明阳

或上海宾州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德同创业、中山多美、苏州贝塔、

和光成长、华元兴盛、德同银科、昆明龙兴、人合安康、盛

世诚金、泰豪渝晟、和光远见关于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

的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

份。







②本单位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的发行人股

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的限制。

③以上承诺符合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自作出之日即生效。

如本单位未能履行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将在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7)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112名自然人股东关于股份限制流

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②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的发行人股份,

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的限制。

③以上承诺符合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作出之日即生效。如

本人未能履行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人将在发行人

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

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群关于持股意

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①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

票,但并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票影响控股地位。减持数量不

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含本

数),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且将提前3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

②除前述股份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期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发行

人的股份总和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25%;在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

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同时,本人承诺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份影响本人作为实际控

制人的控制地位。

③除前述股份锁定期外,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

持计划;在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不适用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通过

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低于5%

的,本人将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通过

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本人在减持公司A股、B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

按照境内外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

④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

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

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⑤如本人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

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

或违规转让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转让所

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

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发行人现金分红时扣

留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

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

所得和/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的,发行人可以变卖本人所持有

的其余可出售股份,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洪、刘维、熊

海田、李忠、王开胜、王永红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



①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如确因自身经济需

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

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减持数量不超过发

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0%(含本数),减

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且将提前3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

②除前述股份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期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的

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额的25%;在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

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

五十。

③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

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

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④如本人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承诺违规

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得或违规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

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本人当年薪酬时扣

留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和/或违规转让所得

金额相等的薪酬。若扣留的薪酬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和

/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的,发行人可以扣留下一年度应付本

人薪酬,直至扣留金额补足差额。

(3)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陈晓红、谭国太关于持股意向及

减持意向的承诺



①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

前述承诺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②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

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

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③如本人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

规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得或违规转让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

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本人当年薪酬时

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和/或违规转让所

得金额相等的薪酬。若扣留的薪酬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

和/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的,发行人可以扣留下一年度应付

本人薪酬,直至扣留金额补足差额。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渝垫国资关于持股意向及

减持意向的承诺



①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第一年内,渝垫国资可根据需要

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减

持部分发行人股票,减持数量不超过持股数量的50%;第二

年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持股数量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每股净资产,若减持前发

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

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若存在减持意向,将提前3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

②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上市后,渝垫国资转









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渝垫国资的禁售期义务。

③如渝垫国资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

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

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与前述违规减持所得金额

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

得的,发行人可以变卖渝垫国资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

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④如渝垫国资未能履行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将在发

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渝垫国资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渝垫国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5)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力鼎凯得、力鼎财富、

力鼎明阳、上海宾州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①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完毕。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每股净资产,若

减持前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

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若存在减持意向,将提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②如力鼎凯得、力鼎财富、力鼎明阳或上海宾州违反本部分

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

(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力鼎凯得、

力鼎财富、力鼎明阳或上海宾州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

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与前述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

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发行

人可以变卖力鼎凯得、力鼎财富、力鼎明阳或上海宾州所持

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③如力鼎凯得、力鼎财富、力鼎明阳或上海宾州未能履行承

诺,愿依法担相应责任。力鼎凯得、力鼎财富、力鼎明阳或

上海宾州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力鼎凯得、

力鼎财富、力鼎明阳或上海宾州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力鼎凯得、力鼎财富、力鼎明阳

或上海宾州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德同创业、中山多美、苏州贝塔、

和光成长、华元兴盛、德同银科、昆明龙兴、人合安康、盛

世诚金、泰豪渝晟、和光远见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









份。

②本单位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的发行人股

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的限制。

③以上承诺符合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自作出之日即生效。

如本单位未能履行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将在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7)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112名自然人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

减持意向的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②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的发行人股份,

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的限制。

③以上承诺符合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作出之日即生效。如

本人未能履行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人将在发行人

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

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分红承诺



(1)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

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①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

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还应兼顾公司合

理资金需求的原则,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

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②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③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按照会计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

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根据

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现金)分配。

④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最低比例





不适用









A、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



a、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b、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



c、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重大资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其他固定资产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B、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

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施现金分红应当遵守以

下规定:



a、公司发展阶段的认定及现金分红的占比:公司发展阶段

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

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

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b、鉴于公司目前正处于成长期,预计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因此,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经营发

展情况根据前项规定适时修改关于公司发展阶段的规定。

⑤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同

时在遵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分

配或采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预

案。

(2)回报规划



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三年分

红回报规划》,就公司上市后的分红事项做出了规划,具体

如下:



①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的利润分配方式。

②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

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提下,可以在不影响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情况下,提出并实









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③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及足额提取盈余公

积金后的情况下,公司上市后三年中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20%,原则上公司每会

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必要时,也可以根据盈利情况

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④公司进行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遵照以下要求:公司发

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

时,应就公司发展阶段和未来资金支出计划做出适宜的说

明。

4.刘群(离任)、李洪(离任)、刘维、熊海田、李忠(离

任)、王开胜、王永红(离任)、杜春辉(离任)、余建伟、

张学军(离任)、孙进(离任)、独立董事何凤慈、季绍良、

邓瑞平、杜勇以及公司稳定股价承诺



①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2015年度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

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若发生《预案》规定的启动稳

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稳定公

司股价的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

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的议案。

②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2015年度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

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若发生《预案》规定的启动稳

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发行人承诺将按照《预案》的规定

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符合监管机构有

关规定的前提下回购股份。发行人如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要求其同时出具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函,

该承诺内容与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

相应承诺要求完全一致。如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签署

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则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部分

承诺

主体

未完

全履

行承



公司股价触发稳定股

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2018年11月8日起6

个月内,公司控股股

东运用自有资金增持

股份不少于当期公司

股份总额的1%(即

318万股);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

级管理人员各自按照

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

司取得税后薪酬的

20%自有资金(不低

于367,665.50元)进行

增持。截至本报告披

露日,原董事、总经

理李洪女士已完成股

份增持承诺,公司控

股股东兼原董事长刘

群先生、原副总经理

李忠先生及原副总经

理孙进先生暂未完成

增持计划的原因如

下:



1、刘群先生:由于目

前刘群的部分财物已

被扣押、冻结、查封,









尚无可动用资金完成

增持义务;



2、李忠先生:由于其

本人绑定证券账户的

银行卡到期,导致证

券账户不能正常使

用,李忠目前因涉嫌

犯罪尚处于司法调查

阶段,人身自由受限,

不能办理相关业务,

未能完成增持;



3、孙进先生:由于其

本人未曾开立证券账

户,孙进目前因涉嫌

犯罪尚处于司法调查

阶段,人身自由受限,

不能办理相关业务,

未能完成增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

别于2018年11月08

日、2019年5月09日、

2019年5月22日、2019

年11月19日披露的

《关于触发稳定股价

措施启动条件暨增持

股份计划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8-107)、

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

施启动条件暨增持股

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

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29)、《关于控

股股东、原董事、原

高级管理人员收到重

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9-036)、

《关于控股股东、原

董事、原高级管理人

员收到重庆证监局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19-069)。

5.其他承诺





不适用









(1)发行人承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

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

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为基数)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发行人将在取得监管部门

最终认定结果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具体回

购方案,并在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次日起,实际履行回购义务。

如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

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

金利息。发行人将在取得监管部门最终认定结果之日起5个

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具体赔偿方案,包括赔偿标准、

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内容。赔偿方案将在董事会决议

通过之次日起开始实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群承诺:①本人承诺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若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

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

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回购的议案。②若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

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

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息,具体

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

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③除上述承

诺外,本人还承诺若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将依法按届时发行人

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洪、刘维、熊

海田、李忠、王开胜、王永红承诺:①本人承诺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若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

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董事

会审议关于公司回购的议案。②若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

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

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息,具体的赔偿

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

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4)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陈晓红、谭国太承诺:①本人承

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

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但不限于

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回购的议案。②若监管部门认

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

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括投

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

息,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

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5)未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杜春辉(曾任)、

余建伟、张学军(曾任)、孙进(曾任)、独立董事何凤慈、

季绍良、邓瑞平、杜勇承诺:①本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关于公司回购的议案。②若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

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

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息,具体的赔偿标准、

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

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6)未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人员袁征(曾任)、罗燕、钟

梅、牟伦胜承诺:①本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监管部门

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包括但不限于提议监事会通过关于提议董事会









审议公司回购新股的议案。②若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

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

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息,具体的赔偿标

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

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7)关于公司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群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A、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

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B、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C、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

消费活动;



D、本人承诺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E、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的,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

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



F、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

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

资者的补偿责任;



G、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

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

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

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

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

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人违反上

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8)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拒绝履行承诺及约束措施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群承诺:上述承诺符合本人真实

意思表示,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本人将来不会因职务发生

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如本人未能履行承诺,愿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

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未









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②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洪、刘维、熊海田、

李忠、王开胜、王永红承诺:上述承诺符合本人真实意思表

示,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本人将来不会因职务发生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如本人未能履行承诺,愿依法承担

相应责任。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③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陈晓红、谭国太承诺:上述承诺符合

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本人将来不会因

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如本人未能履行承

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本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④未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杜春辉(曾任)、

余建伟、张学军(曾任)、孙进(曾任)、独立董事何凤慈、

季绍良、邓瑞平、杜勇承诺:上述承诺符合本人真实意思表

示,自作出之日即生效,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不履行上述承诺。

如本人未能履行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人将在发行

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⑤未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人员袁征(曾任)、罗燕、钟梅、

牟伦胜承诺:上述承诺符合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作出之日

起即生效,本人将来不会因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

绝履行。

如本人未能履行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人将在发行

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情况



1、因公司在2018年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中披

露的净利润均不准确,与实际净利润差异较

大,公司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天圣制药于2019年5月29日收到交易

所出具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

第79号)。

2、2018年10月11日至11月7日期间,公司股

价触发前述稳定股价承诺,截至2019年5月7

日,刘群、李洪、李忠、孙进涉嫌犯罪因尚

处于司法调查阶段,资金筹措存在困难,暂

未全部完成增持计划,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

的情况。交易所于2019年6月10日向上述个人

出具《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95

号)。

整改情况:保荐代表人已对天圣制药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应培训。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天圣制药2019年的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其出具保留意见的依据和理

由为:



“天圣制药集团公司于2019年5月接到重庆

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渝检一分院刑诉

【2019】52号起诉书,起诉书内容包括天圣

制药集团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天圣制药集

团公司原董事长刘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挪

用资金罪等,天圣制药集团公司对所涉及事

项的相关交易记录进行了自查核对,并进行

了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信息披露。

但由于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判决,我们无法合

理保证天圣制药集团公司所做调整以及涉案

方关联关系及交易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天圣制药集团公司控

股股东、原董事长刘群非经营性占用天圣制

药集团公司资金123,074,950.00元。我们实施

了检查、访谈等审计程序,但依然无法就关

联方资金占用的未来可收回性获取满意的审

计证据。

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仅限

于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不具有广泛性,

不会导致天圣制药集团公司相应年度盈亏性

质发生变化,因此,我们发表了保留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2020年4月27日











2020年4月27日















保荐机构: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7日







(加盖公章)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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