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2-11 06:07:59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45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鸡蛋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
第四条 鸡蛋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交割质量标准(F/DCE JD002-2015)》。
第五条 鸡蛋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 鸡蛋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鸡蛋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鸡蛋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及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公布,交易所可视情况对鸡蛋指定车板交割场所进行调整。
第七条 鸡蛋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条 鸡蛋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5吨/手。
第九条 鸡蛋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500千克。
第十条 鸡蛋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500千克。
第十一条 鸡蛋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300手。
第十二条 鸡蛋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鸡蛋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倒数第4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 鸡蛋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 鸡蛋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JD。
第三章 交割与结算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鸡蛋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全月每日选择交割和一次性交割。
鸡蛋期货合约只允许非标准仓单期转现,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倒数第四个交易日(含当日)。
全月每日选择交割可以采用标准仓单交割和车板交割,由持有标准仓单和交割月单向卖持仓的卖方客户主动提出,或者由具有车板交割资格且持有交割月单向卖持仓的卖方客户提出车板交割申请并经交易所审核通过,统一由交易所组织匹配买卖双方在规定时间完成交割。
一次性交割只允许采用标准仓单交割。鸡蛋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后,不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
除本细则规定外,鸡蛋期转现、全月每日选择交割和一次性交割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交割月最后十个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若交割月不足十个交易日,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第十八条 鸡蛋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5吨。
第十九条 鸡蛋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鸡蛋标准仓单不允许交易、转让和作为保证金。
鸡蛋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后,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最近交割月份卖持仓交易保证金在结算时仍须收取。
第二十条 鸡蛋质量检验应以5吨为一个批次进行组批。
第二十一条 同一批次的鸡蛋采用重量统一的纸箱和蛋托包装,纸箱和蛋托质量应符合鸡蛋交割质量标准规定;采用不同重量的纸箱和蛋托包装的,按照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抽取的重量最大的三个包装的平均重量折算货物重量。
第二十二条 标准仓单交割时,鸡蛋期货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车板交割时,鸡蛋期货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买卖双方现场结算。
第二十三条 鸡蛋交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二十四条 鸡蛋交割手续费为1元/吨;检验费、仓储费收取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二节 标准仓单交割
第二十五条 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推荐品牌鸡蛋符合规定条件时,可免检入库,鸡蛋推荐品牌的企业资格、免检条件和名录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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