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证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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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证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9年7月)
时间:2019年07月08日 17:26:02 中财网
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
公司”);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
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公司股东行使
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总和。
公司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应当使用持有公司
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
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
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
登记日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
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
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
本细则要求投票的议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
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
交易专用证券账户、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八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意见。
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应当
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议案汇总填
报委托人或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十九条 对于累积投票议案,公司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
组下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公司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
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公司股东应当以每个
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
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
不视为有效投票。
公司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
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
公司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
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
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
为准。
第二十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议案的,公司股东对总议案
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公司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
效投票为准。如公司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
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
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
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
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
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二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
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
议案进行回避设置并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
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
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
络投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
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
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
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
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公司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
果。
对总议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
决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公司2017年7
月6日发布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管理办法(2017年7月修订)》西证董字【2017】28号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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