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4-25 01:50:26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69 次
陈宪/文 疫情后,全球各国都会出现因疫情冲击引起的各种变化,有关的分析、预见的文章已经很多。针对中国,笔者以为,疫情后,我国将出现三个“加快”:加快制度建设,加快深化改革,加快新经济发展。
加快收入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设
在疫情全球蔓延、不确定性较大的情况下,党中央、国务院对当前经济提出的总体要求是,稳住经济基本盘,政策要以救助、纾困为主,需求刺激为辅。
疫情暴发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已经出台一系列与社会救助有关的政策,涉及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强化稳就业举措和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等,以及有关企业的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等措施。
必须看到,我们现在的社会救助政策及其实施,普遍存在受救助面窄,救助标准低,发放周期长的现象。也许在常态条件下,这些问题并不存在,或不会造成太大影响。
但在如此严重的疫情冲击下,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低收入群体暂时失去经济来源或收入锐减,需要社会救助加大力度、扩大外延时,矛盾和问题就凸显出来。
因此,在正在执行的社会救助政策的基础上,根据疫情冲击的特点,研究实施更大范围、更大力度的社会救助政策,如发放现金津贴,几乎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为什么这项在许多国家(地区)都已经采取的措施,在我国却迟迟未见推出呢?一个很重要的直接原因是难以确定发放范围。当然,一如有专家建议的,也和其他国家一样,见人(家庭)都有一份,或者像中国香港,18周岁以上的永久居民一人一份,就没有发放范围的问题了。然而,中国大陆14亿人口,4亿多个家庭,这种方式确实不堪重负。
笔者相信,中国政府肯定考虑过发放现金津贴这个政策选项。但一人一份、数额有限,解决不了特别困难人群的问题;专门给低收入和部分中低收入人群发,范围如何确定?有专家建议,给月工资8000元以下,或个税起征点5000元以下的人群发。
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其一,广大农民没有按月工资的统计;其二,自谋职业和“打零工”的人群怎么办?弄得不好,会产生花钱反倒惹出麻烦,引起部分社会群体的不满。这可能就是政府未实施现金津贴的原因和忧虑。
反过来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确定发放范围?答案可能是唯一的,即建立收入财产申报制度。无法确定发放范围的根本原因,是我们还没有建立公民收入财产申报制度。尽管对现在发放社会救助的现金津贴,收入财产申报制度是远水不解近渴,但这个制度是现代国家必备的,而且已经到了不能再无视、再久拖不决的时候。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全会还决定,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在这个作为国家治理基础的制度体系中,收入财产申报制度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为此,全会后不久,国务院就着手制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在2014年11月发布,2015年3月起施行。
不动产登记,再加上动产登记,大致就形成了收入财产申报制度的框架。在房屋(实行不动产登记),股票、债券和银行账户等均已基本实名制的情况下,在信息技术手段完全可以保障的前提下,推进建立收入财产申报制度,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做到。现在应该是一个很好的时间窗口。
必须指出,在坊间,对收入财产申报制度有误解和误读。例如,认为收入财产申报制度主要是针对反腐败的。这是很大的误解。
收入财产申报制度是面向全体公民的,其主要作用是确保足额纳税和退税,确保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就像要对低收入群体提供现金津贴的社会救助时,收入财产申报就会告诉我们,这个群体在哪里以及人数或家庭数。至于其反腐败的作用,在需要时可以提供当事人贪腐的线索或证据。
又如,有不少人对我国建立收入财产申报制度比较悲观,甚至认为不可能。必须承认,建立这个制度的难度确实很大,但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在推进这项制度建设,疫情就在倒逼其适时出台。所以,发布并施行收入财产申报制度,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加快深化政府职能和机构改革
政府职能和机构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疫情对政府职能和机构改革提出了两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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