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4-12 00:28:45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94 次
此前被媒体多次报道的民生证券原副总“讨薪案”二审判决结果出炉——北京市二中院法院判定民生证券应支付前高管450万元奖金及补偿金。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2019年民生证券有3起涉及前高管的劳动纠纷,均牵涉递延支付奖金等薪酬问题。
今年以来,裁判文书网公示的其他证券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或判决书也已有8份,其中所涉案件多与递延奖金支付问题有关。而在近期发布的具体判例中可以看到,员工是否勤勉尽责、是否导致风险、亏损、违法违规事件,或是其在奖金递延发放期间离职后,还能否拿到剩余部分奖金的判决关键点。
二审维持原判
据民生证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04年就加入民生证券,并担任过民生证券执行副总裁、首席风险官及合规总监的高级管理人员方某,在2016年到2018年期间在民生证券任职期间薪酬出现较大变化。其中2016年6月份起,月薪调整为30万元,含按年发放的绩效工资15万元。到2017年7月民生证券董事会决定免除方某高管职务,转而担任风险管理总部高级顾问,其月薪下调至5.75万元。到2018年4月方某月薪再度下调至2万元。随后,方某请辞,并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因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后又再诉诸法院。
方某的诉讼请求明晰,主要是“讨薪”。即,要求民生证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7日应于2018年发放的50%工资、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6月8日工资差额、2015年至2017年5月内核负责人津贴、2014年董事会奖励基金中应于2017年支付部分及2015年董事会奖励基金中应于2017年支付部分和应于2018年支付部分、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诉讼请求。
可以看到,方某多笔薪资属于递延支付。在案件中,这一笔递延支付的奖金数额最大,亦是其与民生证券争议的焦点。一审判决中,民生证券被判支付方某递延奖金320万元,但民生证券提出《董事会奖励基金管理办法》,方某工作未勤勉尽责,且在奖金延期支付期间离职,“我公司无需支付方某递延奖金。”
对于方某是否“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分管业务亏损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民生证券提交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等证据,但方某主张没有对其本人及其分管部门的处罚,其没有责任。同时,在民生证券对方某的离任审计结果中显示“未发现方某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和违反公司规定情况”。“民生证券亦未进一步举证证明方某需要承担个人责任。故民生证券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方某在职期间未能勤勉尽责。”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
至于在奖金延期支付期间离职,是否还需要支付递延奖金的问题,法院认定方某虽在奖金延期支付期间离职,但系民生证券违法降低工资等过错行为导致,方某本人对于离职并无过错。
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即民生证券应向方某支付薪酬、奖金及补偿金共计450万元。
券商薪酬改革
可以看到,除了方某这一案件,在此前民生证券与郎某、李某的劳动争议中,同样涉及递延奖金的发放问题。而除了民生证券,“五洋债”所涉券商的固收前负责人与该券商的劳动合同纠纷中,曹某亦向前东家追讨已确认未发放的递延奖金。
什么是递延支付?实际上,递延支付奖金的情况在券商行业由来已久。
一位不愿具名的券商人士告诉记者,过去券商比较粗放的激励制度带来了很多问题,很多分管重要业务的高管“打一枪就跑”,拿到了激励,却留下了烂摊子,“在2012年弱市之下,学习国际上的改革经验,(监管层)提出券商高管的绩效应适当进行延期支付。2013年就全面执行了这一‘新规’。”该人士提到,券商递延支付奖金是有规可循的,只是每一家如何递延支付,“是六二二还是五三二(指第一年发放60%、次年20%、第三年20%,以及第一年发放50%、次年30%、第三年20%的递延支付制度),各有不同。”
上述“可循”的“新规”正是2013年初施行的《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其中提及,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由董事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决定,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延期支付薪酬的发放应当遵循等分原则。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证券公司应当停止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未支付的绩效年薪。
上一篇:上一篇:民生教育 (01569)股票价格
下一篇:下一篇:民生证券:价值凸显,荣盛发展估值已隐含过度悲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