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2-22 19:06:30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36 次
近日,华安证券温州汤家桥路证券营业部及其从业人员林云贵在从业期间,营业部未核查多名关联客户实际操作人等账户异常交易问题并防范风险,林云贵从业期间存在为多名客户的融资活动提供便利服务,浙江证监局对该营业部负责人郑国准和林云贵采取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华安证券温州汤家桥路证券营业部及其从业人员林云贵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未审慎核查多名关联客户账户实际操作人、实际受益人、账户资金来源归属等重要信息及账户异常交易问题并防范风险;二是林云贵在从业期间,存在为客户融资提供便利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出营业部在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重大异常行为和严格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方面存在薄弱环节,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郑国准作为时任营业部负责人,负有管理不到位和管控不力的责任。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依法对郑国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林云贵在华安证券温州汤家桥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以下行为:在为多名客户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服务过程中,已知晓上述客户以外的第三人与你沟通并决定客户账户开立所需资金的入账、提款以及客户账户被该第三人实际控制并使用等异常和风险情况,仍未充分核实、报告相关客户账户的实际操作人、实际受益人、账户资金来源归属等重要信息并防范风险,从而为多名客户的融资活动提供了便利。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依法对林云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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