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2-22 21:33:07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72 次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凤鸣”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16日-18日对新凤鸣进行了现场检查,参加人员为阎鹏、陈凤华,现将本次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新凤鸣的实际情况,收集、查阅了新凤鸣的“三会”会议材料、信息披露材料、募集资金账户银行对账单、银行明细账、往来款项余额表等资料,对新凤鸣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了核查,并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本次对于新凤鸣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情况等。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核查情况: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向新凤鸣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人进行了了解;对“三会”文件、内控制度、信息披露文件等进行查阅、复制、记录。
核查意见:新凤鸣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能够被有效执行,“三会”程序合规、文件齐备,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公司董监高的变化均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审计委员会构成、履行职责合规。
(二) 信息披露情况
核查情况: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对新凤鸣已披露的公告进行查阅和复核,并就已披露公告和实际情况的一致性与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进行确认,就已披露事项的详细情况进行了解;查阅新凤鸣信息披露制度并就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解、确认。
核查意见:新凤鸣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披露内容及格式合规,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 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核查情况: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查阅了公司三会会议资料、往来款项余额表等,并与公司财务负责人、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询问公司独立性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核查意见:新凤鸣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不存在公司依赖控股股东或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重大情况。
(四)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核查情况: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查阅了新凤鸣募集资金账户的银行对账单、银行明细账以及相关公告、会议记录、决议等文件,并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沟通交流,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对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了核查。
核查意见:新凤鸣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核查情况: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通过现场访谈了解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情况,并与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就关联方、上市公司独立性、对外投资等情况进行了详细询问。
核查意见: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新增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事项,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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