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4-08 03:43:26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55 次
各区经信局(经贸局、科信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5〕53号)精神,现将《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5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5〕53号)精神,为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在厦门市销售并上牌的,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是指对购买新能源汽车以及对新建的公共及公交专用充电设施投资给予地方财政补贴。
第四条 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3年内不得向市外用户转移。
第五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受理及审核。市财政局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复核及拨付。
第六条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及管理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七条 我市大中型新能源客车生产企业按扣除中央、市配套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向我市用户销售,市财政将地方补贴直接拨付汽车生产企业。对在我市销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大中型客车除外),在我市没有汽车生产企业的,必须在厦注册登记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市财政局将地方补贴拨付到汽车销售机构。消费者按照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扣除中央及我市补助后的价款支付。
第八条 充电设施的补贴对象为公共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单位。
第九条 对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新建的公共充电设施,市财政按充电桩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对新建的公交专用充电设施,按充电桩设备投资额的40%给予补贴。
第十条 本市新能源汽车的购车地方财政补贴按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及《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规定的国家同期补贴标准1:1的比例确定补贴标准,国家和地方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80%。地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新能源汽车中央补贴资金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我市购车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保证销售新能源汽车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产品一致;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委托销售机构应及时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以及该款产品可享受的中央财政和厦门市财政补助资金的金额,并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在厦门市辖区内购买,并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附件1)和《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信息明细表》(附件2)。
(二)《厦门市新能源汽车私人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附件4)或《厦门市新能源汽车公共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附件5)。
(三)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书面申请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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