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2-22 23:27:10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44 次
一位证券业律师表示,“投资者委托德邦证券代理仲裁及财产保全会比较省事,但如果投资者认为德邦证券亦有责任,那么委托德邦证券后,德邦证券作为投资者的代理人就会与投资者的利益产生冲突。如果要追究德邦证券的责任,最好不要委托德邦证券。另外,仲裁一般都是一裁终局。”
持有人要求德邦证券承担连带责任
在联合提议人向记者提供的临时议案通知函中,联合提议人拟提请授权代表已回售债券持有人向德邦证券提起法律诉讼,追究其担任“15五洋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期间涉嫌虚假陈述、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及重大失职等行为责任,要求其对“15五洋债”本息兑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15五洋债”招募说明书,“主承销商(德邦证券)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因此,德邦证券是否存在过错成为关键。
“德邦证券是否有连带责任,还需要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最终结果。起诉德邦证券,也需要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认定。”某机构投资者表示。
“对起诉德邦证券的立案,并不一定需要证监会对德邦证券有过失责任的认定,但如果有的话,肯定更加有利的。”上述律师表示。
记者注意到,在德邦证券五洋债专项工作组给该联合提议人的回复邮件中,解释了未公告上述议案内容的原因。“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因其中部分临时议案内容不属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且该部分临时议案中提及的债券持有人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向德邦证券提起法律诉讼等事宜,拟在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该等临时议案后,由任一‘15五洋债’已回售债券持有人或提议本案的联合提议人代表全体‘15五洋债’已回售持有人进行,并无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依据,亦无《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依据,受托管理人未公告该部分临时议案内容。”
记者向德邦证券媒体联络人核实该回复函真实性。对方称,因为证监会已立案,所以公司目前处于静默期,暂时无法核实和回应。
另外,德邦证券表示,根据相关公告显示,债券持有人可自行通过申请破产或者仲裁等方式进行司法维权,德邦证券作为受托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需要,提供必要的协助。债券持有人也可以授权受托管理人进行司法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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