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2-22 23:33:20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9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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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0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德邦证券、周丞玮、曹榕等6名责任人员) 》,涉及五洋债案当事人(包括中介机构)的处罚决定,终于尘埃落定。(15五洋债维权入口)
在该处罚决定中,中国证监会认定德邦证券等人存在虚假陈述:一、德邦证券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设应收账款问题。
二、德邦证券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三、德邦证券未将沈阳五洲投资性房地产出售问题写入核查意见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德邦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574,400.00元,并处以55万元罚款; 二、对周丞玮、曹榕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三、对林燕、吴皓炜、罗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之前,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投资者赵某、陈某等十六人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樟、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等六被告因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第二期)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六案,涉案金额2200多万元,于2019年5月13-14日在杭州中院首次开庭。由于五洋建设发布五洋债无法按时兑付本息的公告,引爆了五洋债违约事件,这是让资本市场广泛关注的中国债券市场首例欺诈发行案,也是非上市公司之上市债券欺诈发行-违约案首案,该案则直接催生出五洋建设破产重整案,投资者诉五洋建设、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诸案。今次,德邦证券被处罚,使该案证据链趋于完整,有助于法院尽快对该案作出判决。
由于五洋建设、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等人已经或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起诉。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广大的五洋债投资者展开征集,权益受损的五洋债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委托办理提起索赔诉讼事宜。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和利息损失等。宋一欣律师认为,可诉的、可维权的五洋债虚假陈述赔偿案中的适格原告应为:购买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第二期)并于2017年8月11日时仍持该债劵,无论行使回售选择权与否的因五洋建设违约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1.上述登记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定或认定的赔付范围、赔付标准、计算方式为准。2.在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可列为且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将以被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上市公司、相关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中介机构、其他责任人为准。3.律师服务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再行支付,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律师不应对诉讼结果作出承诺。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及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债券至今)、包括地址电话手机邮箱在内的详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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