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4-06 00:16:49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57 次
经纪业务作为三大业务之一,其传统的商业模式使得其与证券市场的发展息息相关。我国的证券经纪业务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伴随股票及股票交易的产生以及上海、深圳交易所的成立而发展起来。
我国的证券公司从业务类型上分为两类,一类是只具备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纯经纪类券商,另外一类是可以进行证券发行承销、资产业务以及自营买卖等业务的综合类券商。根据我国原《证券法》第137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而在新的《证券法》中,还没有明确个人作为证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因此,跟国外有所不同,目前在我国证券经纪人基本上是指具有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基本方式就是提供交易通道或者交易平台及其他相关服务,并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佣金作为经纪业务收入。
虽然有的证券公司已经开始探索发展高端的投资咨询、理财服务等更深层次的经纪业务服务方式,但其服务形式、范围和内容还有待进一步发展和提高。另外,个人作为证券经纪人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相关法规和制度,在我国也已经开始研究和酝酿实施,预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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