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股份: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之持续督导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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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4-10 10:58:22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60 次


镇海股份: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之持续督导报告书   时间:2020年04月09日 21:01:47&nbsp中财网    

原标题:镇海股份: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之持续督导报告书

镇海股份: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之持续督导报告书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9号)核准,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镇海股份”或“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2,557.63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3.86元,共计募集资金

35,448.751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1,193.7518万元。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镇海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对镇海股份上市后的持续督

导工作。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

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持

续督导指 引》”),浙商证券从公司治理、公司制度、内部控制、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 信息披露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对镇海股份进行了持续督导。

2019年,浙商证券对镇海股份的持续督导情况如下:

一、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及工作内容



督导事项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续督导工作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

况制定了相应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承销协议,

其中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义务,上述协议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与公司保持密切日常沟通和

定期回访,并于 2019年 12月-2020年

1月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了



1





现场检查报告。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经核查,2019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

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经核查,2019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项承诺。

对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主要内容涉及法

律法规文件规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三会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管理等。报告

期内,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了所做出的各

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地执行

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

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

控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

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

保荐机构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

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并及时审阅了信



2





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

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规定期限内

的事后审阅。本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

因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问题而需要公司

予以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

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措施予以纠正。

经核查,2019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核查, 2019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均履行了上市时的相关承诺。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核查,2019 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

经核查,2019 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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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

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

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计划以及明确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并

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和工作要求实施现

场检查。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

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

下降 50% 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

形。

经核查,2019 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等。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

使用。

二、 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持续督导人员对镇海股份 2019年度持续

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

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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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镇海股份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

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

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镇海股份在 2019年持续督导期不存在按《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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