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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时间:2020年04月22日 19:48:11 中财网
原标题:新化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
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
“保荐机构”)与新化股份签订的保荐承销协议,对新化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
期为2019年6月27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保荐机构从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治理及制度建设、关联交易等方面对
新化股份进行了持续督导。光大证券对新化股份2019年度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
下:
一、2019年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在2019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光大证券及其指定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光大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
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
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
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光大证券已与新化股份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
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及项目
组成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
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须按有关规
定公开发表声明的公司违法违规情况。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无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做出的各项承诺。
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管无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情况。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等。
已通过现场检查、培训、日常沟通等方式督促
公司依照要求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且能够
得到有效执行。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已督促公司持续完善内控制度,且能够得到有
效执行,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存在失
效的情况。
9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
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详见以下“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
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以下“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
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证券交
易所报告。
详见以下“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相关主体未
出现该等事项。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相关主体未
出现该等事项。
报告。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
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出现该等事
项。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
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
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相关主体未
出现该等事项。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光大证券严格执行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
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
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
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
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相关主体未
出现该等事项。
18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2019年度,保荐机构通过每月核对募集资金
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现场检查等方式,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
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
实施等情况,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
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光大证券及其指定保荐代表人对公司
2019年持续督导期内
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监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
议及公告、定期报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进行
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并对其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定
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新化股份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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