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4-10 03:39:33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42 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将《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6月23日
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等有关规定,为推进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为目标,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推动工伤保险在全省范围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推动我省工伤保险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规范。以提高统筹层次为契机,完善制度体系,规范业务流程,建立统一的业务平台,实现政策制度化、业务规范化、管理精准化。
坚持缺口分担。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统管,建立缺口分担机制,提高基金共济功能和使用效率,确保“收得上、拨得下、按时发、可持续”。
坚持分级管理。划清省与地方的责任边界,明确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属地责任,实现“基金上统,服务下沉”。
坚持激励约束。健全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责任制,推动责任落实,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道德风险,避免出现“吃大锅饭”现象。
二、主要内容
(一)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管理。
1.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从2019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管理和使用,统一核算和结算。各级税务部门在征收环节将工伤保险费直接划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形成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各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待遇和专项经费支出等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季度向省社保基金管理局提出用款计划,经审核批准后,由省社保基金管理局拨付至各市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基金支出户。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的预决算管理,省财政厅牵头组织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年度对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清算,基金预算和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2.统筹处理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2019年7月1日前各市(含省本级,下同)的累计结余基金(含本金产生的利息)由省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除按上年度平均月支出额预留3个月工伤保险待遇支出额在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基金支出户中作为周转金外,其余委托地方存放,使用权在省。各市财政部门要在7月5日前将周转金划拨到位。
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当期出现缺口时,原则上按照动用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省储备金的顺序解决;需要上解市原累计结余基金予以解决的,由省财政厅按照同等比例从有结余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调取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2019年7月31日前各市首次统一上解12%的原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至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弥补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的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省审计厅牵头对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前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进行核定。
3.完善工伤保险省储备金制度。建立工伤保险省储备金,由原省级储备金留存额、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当年度结余划解以及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上解组成。原市级储备金不再保留,直接纳入本市累计结余基金。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上解计划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工伤保险省储备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支出,原则上按上年度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月平均支出额的标准,控制在9个月的结存规模。
(二)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上一篇:上一篇:国际丨英财政大臣:首相病情好转 可坐起来和医生互动
下一篇:下一篇: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