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4-08 06:35:32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200 次
[诉讼]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16中金04: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时间:2019年06月25日 14:35:44 中财网
债券代码:136554债券简称:16中金01
债券代码:136555债券简称:16中金02
债券代码:136799债券简称:16中金03
债券代码:136800债券简称:16中金04
债券代码:150650债券简称:18中金C2
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
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霳
200号中银大厦39层
二零一九年六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
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国
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
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银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
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银证券所做承
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中
银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涉及诉讼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银证券作为中金公司发行
16中金01、16中金02、16中金03、16中金04及
18中金C2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
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上述债券《受托管理协
议》的约定,现就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中投证券
”)涉及一项的诉讼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背景
2015年9月,原告严静以返还原物纠纷为案由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南昌中院”)起诉程建华、程建亮、吴冬兰、江西省凯锋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广厦支行(下称“农行南昌广厦支行”)及中投
证券南昌叠山路营业部(下称“中投证券南昌营业部”)六被告,称其丈夫程建
国因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程建国在中投证券南昌营业部开立的证券账户内资
金9450万元被本案其他被告人恶意转移,要求六被告返还夫妻共同财产9450万元。
二、本次诉讼原审情况
2015年12月,南昌中院一审认为严静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
2016年2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西高院”)以同一理由裁定驳回上诉。
2016年10月,严静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江西
高院再审本案。江西高院于2017年7月19日就本案再审做出《民事裁定书》【(2017)
赣民再69号】,撤销原一审、二审裁定,指令南昌中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重
新进入一审程序。
三、本次诉讼相关进展
2018年1月15日,中投证券南昌营业部收到南昌中院应诉通知书,本案发回
重审后,严静及其丈夫程建国作为共同原告共同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中投证券南
昌营业部、农行南昌广厦支行就本案其他被告返还原告夫妻共有财产9450万元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9年4月1日,中投证券收到南昌中院做出的重审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驳
回原审原告严静、原告程建国的诉讼请求。
2019年4月18日,中投证券收到南昌中院转来的上诉状,原审原告严静已向
江西高院提起上诉,诉讼请求撤销重审一审判决,改判程建华、程建亮、吴冬兰、
江西省凯锋投资有限公司向其返还人民币4725万元及利息,中投证券南昌营业部、
农行南昌青云谱支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本次诉讼结果情况
原审原告严静已撤回上诉,
2019年6月19日,中投证券收到南昌中院开具的
《生效法律文书证明书》,重审一审判决已生效,本案已结案。
有关公告乃根据有关披露规定发布,公告中所述诉讼不会对中金公司或中投
证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偿债能力造成重要不利影响。
中金公司已于
2019年6月21日发布《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
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告》。
中银证券作为上述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
准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提醒投资者
注意相关风险。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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