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4-02 00:30:23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64 次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19〕1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市就业见习工作,加强就业见习平台建设,扩大就业见习范围,建立健全见习管理制度,促进就业见习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见习工作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我市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化管理原则。市人社局负责统筹规划、管理和监督全市就业见习(以下简称见习)工作,包括制定完善就业见习政策、制定就业见习年度计划、指导开展就业见习工作、认定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协调拨付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监督检查等;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就业见习补助资金拨付工作;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组织实施工作,包括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的认定、管理、监督,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发布、就业见习供需对接、就业见习培训、就业见习人员审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生活补贴发放及就业见习相关数据报送等;区县、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补助资金的拨付。
二、 加强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及就业见习人员管理
(一)结合我市就业见习工作开展实际情况,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能够提供良好就业见习场所,具备就业见习指导师资能力,提供有质量的就业见习岗位,依法依规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均可申报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申报单位的就业见习岗位申报数量不得超过正式员工的一半。
(二)符合条件的单位需向所属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提交西安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批表(附件1)、西安市就业见习指导老师登记表(附件2)、西安市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表(附件3)、法定注册登记资质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等材料。
所属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汇总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由所属人社部门发文认定,认定后报市人才中心备案,就业见习基地可开展见习工作。
(三)进一步扩大就业见习人员范围,凡符合毕业年度(即从毕业当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及以上学历的统招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16至24岁失业青年,可以申请参加就业见习;申请在国家级贫困县、艰苦边远县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范围可扩大至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
(四)申请就业见习人员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填写西安市就业见习人员登记表(附件4)等材料;毕业年度在校生还应提供在校证明(附件5);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还应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经过当年年审且登记失业)及毕业证复印件;失业青年还应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经过当年年审且登记失业)。
所属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申报的见习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应在区县或开发区政府官方网站或公共服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就业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西安市就业见习人员协议书(附件6),所属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次月1日开始上岗见习。就业见习基地应按规定及时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复印件报所属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每名见习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就业见习补贴,“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毕业生可优先推荐就业见习。
三、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补贴流程
(一) 就业见习人员在规定见习期限内享受政府提供的见习补贴,包括就业见习人员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其中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2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5元,补贴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见习人员按规定正常出勤的,当月就业见习生活补贴按规定月标准核发,月出勤时间10至15个工作日的,当月就业见习生活补贴按规定月标准的50%核发;月出勤时间不满10个工作日的,当月不享受就业见习生活补贴。鼓励就业见习基地参照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报酬标准,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为就业见习人员增发生活补贴。
(二)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资金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原则,由市人社局根据全市年度就业见习计划及各区县、开发区近三年任务完成情况测算预拨金额,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各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按照工作进度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按月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发放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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