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4-02 00:27:25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20 次
深圳市开展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经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同意,深圳市试点期满后加入广东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采购联盟(以下简称省联盟)。为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扩大改革效应,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印发<关于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规〔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就进一步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形式
(一)机构范围。深圳市辖区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与的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药品范围。纳入试点扩大区域范围(以下简称试点扩围)的25个通用名药品(包括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
(三)组织形式。加入省联盟,按照省联盟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相关工作。
二、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与省联盟执行试点扩围采购结果周期同步。若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超过部分仍按省联盟中选价格进行采购;对于已完成约定采购量或无约定采购量的医药机构,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均须及时保障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合同周期
带量购销合同(下称合同)周期与采购周期同步,有效期一年。2020年合同周期为3月28日0时至12月30日24时。
四、采购数量
合同周期内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与省联盟同步。2020年合同周期对中选药品的约定采购量以本市公立医疗机构2018年在省、深圳交易平台的实际采购总量(有效订单)除以12为月均基数:国家试点扩围中选企业为1家的,月均约定采购量为计算基数的50%;中选企业为2家的,月均约定采购量为计算基数的60%;中选企业为3家的,月均约定采购量为计算基数的70%。
五、采购方式
对承诺能够按中选价格在我市供应,且保证供应量和药品质量的省联盟中选药品,以省联盟中选价格直接挂网,医疗机构按照约定采购量带量采购。如省联盟中选企业无法满足前述要求,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市医疗保障部门优先商询试点中选企业,作为本市新的中选企业,中选价格按省联盟中选价格执行;若试点中选企业无法满足供应要求,则商询国家试点扩围联盟地区中选药品中本市前两年内采购量最大的企业,作为本市的新中选企业,中选价格按新中选企业的联盟地区中选价格执行。
医疗机构应优先通过深圳交易平台采购中选药品,确保在合同期内及时完成约定采购量。无约定采购量的医疗机构也应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医疗机构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可以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同通用名下非中选药品,合同期内中选药品的使用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的使用量。对于纳入国家试点扩围的25个通用名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再选用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深圳交易平台要及时更新试点扩围相关药品信息,定期公示医疗机构对中选药品的采购情况。
六、合同签订
确定采购周期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后,深圳交易平台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企业、中选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合同,明确各方权责义务,强化合同约束,确保中选药品按约定采购量完成。
七、确保供应
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合同足量供货,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药品配送企业配送中选药品,确保中选药品及时配送。同通用名下一个中选药品应委托2到3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配送。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出现质量和供应问题的中选企业应承担药品替换产生的额外费用,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行为,相关失信企业所有产品两年内不得参加我市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八、基金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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