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重庆这些租赁住房项目可获中央财政补贴【和讯房产西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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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办法(试行)的通知》正式出炉,该细则提出了具体的范围、条件、标准等。先期在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高新区试点,其他区县根据试点情况可参照执行。
通知全文如下: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2020〕14号相关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发展,做好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租赁住房项目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租赁市场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2020年3月3日
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进住房租赁试点工作,规范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企业申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评审认定,通过新建、改建、盘活存量的方式用作租赁住房的项目(不含民宿、酒店及短租项目等)。其中:
新建项目,是指在实施期内开工的新建租赁住房项目,且竣工投入运营后自持租赁持续运营期不得少于10年;
改建项目,是指在实施期内开工的工业厂房、商业用房、城中村城边村、闲置毛坯房以及其他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项目,且竣工投入运营后持续运营期不得少于6年。其中,闲置毛坯房改造项目是指在实施期内对闲置毛坯住房进行装修用作租赁住房达50套以上的项目,且竣工投入运营后持续运营期不得少于3年;
盘活存量住房项目,是指在实施期内将闲置已装修住宅转化为租赁住房达100套以上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住房租赁企业管理及项目的计划统筹、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指导各区县项目实施和检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住房租赁企业管理及项目的计划编制、申请受理、项目初审、动态监控和后期管理,定期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报送项目计划、项目初审意见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储备
市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建立项目储备库,定期发布项目申报公告,组织企业按照“谁投资谁申报”的原则进行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
申报企业应当通过重庆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项目申报书、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书面资料。
(一)申报企业和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住房租赁市场建设的相关规划;
2.申报项目符合新建、改建、盘活存量项目的相关规定;
3.申报企业参与项目经营的,应当是已按相关规定进行开业申报或办理机构备案的企业,且实际从事住房租赁业务;
4.申报企业承诺在项目首次出租后,每年租金涨幅不超过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5.申报企业需出具房屋产权方同意申报财政补贴、知晓相关政策限制、同意实施改造(若涉及改造情况的)等相关内容的书面证明。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或项目不纳入申报范围:
1.近三年存在不良记录、投诉率较高、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存在明显市场风险的企业;
2.参与项目经营但未进入监管服务平台,未进行开业申报或未办理机构备案,以及未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企业;
3.民宿、酒店和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项目,以及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项目;
4.产权不明晰、违规违法建设或改建、安全质量不达标、消防不合格、被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项目;
5.未直接从房屋产权人处收储的盘活存量住房项目;
6.单套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大户型租赁住房项目和月均租金超过同时期同地段房屋平均租金两倍的高端租赁住房项目;
7.已摇号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8.通过“N+1”等方式改造原住房结构的项目;
9.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第七条 项目初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报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项目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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