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3-20 16:21:05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63 次
2020 年2 月14 日,证监会公布了根据征求意见修改后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轮再融资新政松绑增强上市公司再融资功能;在2019年创业板开始再度发力的市场行情下,创业板企业将迎来来更大利好。
这次新规降低了非公开发行的定价下限,缩短了锁定期,增加了发行对象,特别是在当前结构性牛市的市场预期下,将显著提升对市场资金的吸引力,预计将会有大量的资金涌入一级市场。
对个人投资者而言,可以通过投资定增基金分享本次再融资政策松绑带来的可能受益。
2019 年11 月8 日,证监会就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再融资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2020 年2 月14 日晚间,时隔3 个月,证监会公布了根据征求意见修改后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再融资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日,证监会还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
一直备受市场高度关注的再融资新政正式落地,将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供求双方带来怎样的变化?
一、2020 版再融资新规的主要内容
1、2020 版新政同原有政策的比较
我们对比本次修改前后我国再融资政策的主要变化。
数据来源: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
同2019 年11 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的“新老划断”时点由核准批文印发时点调整为发行完成时点,即《再融资规则》施行后,再融资申请已经发行完毕的,适用修改之前的相关规则;在审或者已取得批文、尚未完成发行且批文仍在有效期内的,适用修改之后的新规则,其中已通过发审会审核的,不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议,已经取得核准批文预计无法在原批文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以向我会申请换发核准批文。
为加强对明股实债行为的监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第二十九条:“…,且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在正式稿中修改为:“…,且不得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2、《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都提到“依据本办法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
因此,了解《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本次再融资新政的相关变化。
2017 年5 月27 日,证监会发布实施《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同时沪深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数据来源: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根据再融资新规,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和董监
高将不再受到上述减持比例限制。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政策的历史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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