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3-29 20:00:30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54 次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华融资管与海南美好中和、中和集团和之间的合同纠纷。该案涉及美好中和于2014年向华融资管贷款2亿元,但在到期后,美好中号却迟迟无法偿还本息。根据判决书显示,该债权由华融证券在无法按期收到美好中和利息后,原价转让给华融资管。
美好中和无力偿息 华融证券将债券转给华融资管
美好中和公司因开发位于海南省XX县龙沐湾的美好·龙沐湾项目需要,向华融证券融资,华融证券委托北京银行(601169)深圳分行向美好中和发放委托贷款2亿元,华融资管作为该贷款管理人。
各方于2014年1月6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17日至2016年1月17日止。约定利率为固定利率,第1年执行的年利率为9%/年,第2年执行的年利率为15%/年。同时合同针对违约问题约定:如美好中和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委托借款本金或利息,或违约导致委托人或管理人宣布委托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全部清偿贷款本息的,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剩余未偿还全部借款的利率一律上调至22.5%/年,违约罚息按照日0.05%计收。
同日,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分别与美好中和、中和集团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美好中和、中和集团以其名下美好·龙沐湾项目1期、2期合计524亩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未售建筑物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以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等其他款项。
北京银行深圳分行与美好房产签订抵押合同,约定美好房产以其名下所持有的美好中和100%的股权为上述借款合同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同日,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分别与美好房产、美好中和董事长吴典及其妻子宋雪毅签订合同,约定吴典、宋雪毅为借款合同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5年1月19日,因美好中和未按时支付贷款本金,经各方协商一致后,华融证券将相关合同和与之相关的一切权利等转让给华融资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亿元,融资管于当日向华融证券支付全部转让款。
同时华融资管与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美好中和公司、中和公司、美好公司、吴典和宋雪毅签署了相关转让协议。约定未来由华融资管享有华融证券在本项目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华融资管要求提前偿债 但美好中和已资不抵债
为了支持美好中和,华融资管对项目期限进行展期,展期后本金到期日变为2017年1月17日。展期期间内借款利率为15%,自展期期限起始之日起计算。
2015年12月20日,华融资管、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及美好中和、美好房产、吴典、宋雪毅签订补充协议,将其中三期利息的支付时间向后调整。
2016年3月16日,华融资管、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及美好中和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自2015年12月21日起将借款年利率下调至13%。同时约定,如美好中和未按约偿还本息,或违约导致委托人或管理人宣布委托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全部清偿贷款本息的。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剩余未偿还全部借款的利率一律上调50%,即利率上调至19.5%/年。
但之后美好中和却存在诸多违约行为。2016年5月10日,华融资管分别向美好中和、中和集团、美好房产、吴典、宋雪毅发出《债务全部到期通知函》,告知全部债务自当日提前到期,要求履行还款义务。但上述相关主体迟迟不履约。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美好中和的实控人吴明是吴典的胞弟,其因另案被司法控制,其银行账户已被冻结。海口佳衡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16年3月15日出具的《海南美好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尽职调查报告》显示,美好中和资产总额小于负债总额,其所有者权益为负;银行存款3328.91万元已被冻结。
而美好中和自2015年12月21日起已经无法偿还委托贷款利息。本案纠纷发生后,华融资管委托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并支付律师服务费10万元。
美好中和表示有能力偿债 希望不连累担保方
华融资管要求美好中和向华融资管偿还贷款本金2亿元、利息3550万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82.8万元(利息、违约金均暂计算至2016年6月20日),共计2.4亿元以及律师代理费等其他费用;美好中和、中和集团以约定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款项优先偿还华融资管上述债权;美好房产以所质押的美好中和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偿还华融资管的上述债权;中和集团、美好房产、吴典、宋雪毅对美好中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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