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2020年付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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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期货入门网

日期:2020-04-25 10:53:11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88 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0年5月7日

  ●债券付息日:2020年5月8日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发行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5月8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

  2、证券简称及代码:18西南C1,代码150375

  3、发行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次级条款:本期债券的清偿顺序位于本公司普通债之后、先于本公司股权资本,与本公司已经发行的和未来可能发行的其他次级债券同顺位受偿。

  5、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19亿元,本期债券为3年期。

  6、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固定利率6.10%。

  7、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8年5月8日至2021年5月7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1年每年的5月8日。上述日期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5月8日。上述日期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2、债券的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8年5月22日在上交所挂牌和转让。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相关事宜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10%,每手“18西南C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1.00元(含税),个人投资者扣税后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8.80元;非居民企业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1.00元(暂时免税);居民企业投资者需自行缴纳本期债券的相关所得税,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61.0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0年5月7日

  2、债券资金发放日:2020年5月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0年5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西南C1”持有人。

  五、兑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兑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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