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3-28 20:34:12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11 次
原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证监会
住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四大道51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对其作出的监管措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行政复议。本会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申请人所作《警示函》认定,申请人作为红博会展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管理人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对特定原始权益人、担保人的尽职调查不到位。对相关主体内部控制、关联关系、担保人的债务结构等情况尽职调查不到位。二是存续期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及时。对专项计划的部分风险防范措施、增信措施落实不到位,风险监测不及时,披露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六)项及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申请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警示函》,主要理由为:1.申请人对特定原始权益人及担保人的尽职调查充分、到位。申请人严格遵循《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引》),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未发现重大异常情况,有合理理由认为特定原始权益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完善、运行有效。申请人高度关注工大高新与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之间的关联关系核查,对资金往来问题予以关注,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资金往来可能导致的风险。申请人针对工大集团的负债状况开展尽职调查,未发现工大集团存在债务违约的不良信用状况。申请人严格按照规定对工大集团的财务数据等进行了专业、充分、到位的调查。2.申请人积极履行管理人职责,对专项计划的存续期管理到位。申请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红博会展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专项计划说明书》)中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自产生至分配的全部过程予以说明,关注现金流在流转环节中的混同风险,不存在风险防范措施执行不到位、严重管理缺失的情形。资金混同或挪用风险的产生主要为厦门国际金融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国金)与哈尔滨红博会展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博会展)的违约行为所致,并非由申请人引致,申请人一直积极采取措施减轻该事项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申请人持续性地督促工大集团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积极协调工大高新与工大集团采取其他资金支持措施。3.申请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客观性障碍。申请人按照要求进行了充分且到位的尽职调查工作,在《专项计划说明书》中对工大高新的信用与经营状况以及其与工大集团之间的关联关系予以披露,并在与专项计划持有人的沟通中通报了工大集团与工大高新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对于红博会展资金账户被裁定冻结事宜,申请人因相关事实材料的获取障碍以及红博会展对诉前保全事宜表示异议,无法对账户冻结事宜形成全面认识,未能及时向专项计划持有人披露该事项并提示风险。申请人获得全面材料后,即采取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向红博会展发送函件以及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等补救措施。4.申请人为专项计划之实施采取了补救措施。申请人积极协调各方主体就专项计划的兑付进行磋商讨论,以掌握各相关主体的经营情况与还款意愿,保证专项计划的实施。申请人持续性地通过向相关主体发函、电话及短信等可操作的方式向各方主体发出督促,敦促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协调专项计划的顺利兑付。申请人多次派员就基础资产的运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以确认标的物业运营良好,保证专项计划的兑付顺利进行。申请人在专项计划出现违约后,积极地通过律师函的方式督促相关主体及时、足额地履行兑付义务,积极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相关主体的合同违约责任。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警示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主要理由为:1.申请人提出的“对特定原始权益人及担保人的尽职调查充分、到位”的主张不能成立。申请人对工大高新的内部控制尽职调查不到位,只对工大高新履行了一定内部控制尽职调查程序,查阅了工大高新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发现工大高新存在与关联方之间未履行决策程序的对外担保,无法全面真实掌握工大高新内部控制情况。申请人对工大高新与工大集团的关联关系尽职调查不到位,只调查并关注了工大高新与工大集团的关联关系及部分资金往来情况,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发现工大高新与工大集团之间的关联担保,也没有发现工大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工大高新资金情况。申请人对工大集团负债情况尽职调查不到位,只核查了工大集团的负债情况,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发现工大高新与工大集团之间的关联担保及对应负债情况,也没有发现工大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工大高新资金情况。2.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积极履行管理人职责,对专项计划的存续期管理到位”的主张不能成立。申请人没有按照《专项计划说明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促成厦门国金、红博会展履行服务协议,未能实现厦门国金接入红博会展的管理系统,无法及时监测红博会展的财务情况,无法有效防范资金混同及挪用风险。申请人没有按照《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风险,申请人表示其对《信息披露指引》“解读不到位、不透彻”不能成为免除其信息披露义务的理由。工大集团未能持续履行承诺的增信措施,申请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促成工大集团持续履行该承诺。3.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客观性障碍”的主张不能成立。申请人在“对专项计划担保人工大集团的信息披露”部分解释罗列了其在尽职调查和存续期管理过程中,对专项计划相关主体所做的部分工作,该部分内容不是认定申请人存在的违规事实及证据,与本案无关。申请人没有对红博会展基本账户被司法冻结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红博会展基本账户于2018年6月被司法冻结,影响按时分配收益,申请人不晚于2018年8月已知悉红博会展基本账户被司法冻结情况,迟至2018年10月,申请人才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4.申请人提出的补救措施不是认定其存在违规的事实及依据,与本案无关,且相关补救措施不能成为免除其管理人职责的理由。
经查明,2017年9月29日,申请人作为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募集资金规模9.5亿元,期限9年。根据《专项计划说明书》及相关协议,专项计划的特定原始权益人为工大高新,担保人为工大高新的关联方工大集团。红博会展作为服务机构,负责定期归集红博会展购物广场的租金、管理服务费、停车费等商业物业租金收入。根据申请人、红博会展与厦门国金签署的《红博会展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技术服务协议》,厦门国金应当接入红博会展的财务管理系统,监测红博会展的财务情况。厦门国金实际并未接入红博会展的财务管理系统。根据《专项计划说明书》及相关承诺函,工大集团为专项计划设立流动性支持专用资金池,保证承诺期内每个自然年度的资金池内初始资金不低于7500万元。截至现场检查日,工大集团未履行上述承诺。此外,红博会展基本账户于2018年6月被司法冻结,申请人于2018年10月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
本会认为,按照《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及其所附指引要求,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应当对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对特定原始权益人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主要债务情况、授信使用状况及对外担保情况,对提供信用增级的机构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主要债务情况、授信使用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等。据此,管理人对专项计划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负有全面的尽职调查义务,尤其应当高度关注原始权益人和信用增级机构的主要债务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而从本案证据来看,申请人并未采取必要而有效的措施调查了解工大高新、工大集团的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情况,申请人应当就其未能尽调发现相关情况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同时,按照《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及其所附指引要求,管理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督促原始权益人以及为专项计划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义务;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而从本案证据来看,申请人并未有效督促专项计划相关主体履行相关协议约定的义务,对投资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且未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本案对申请人所作《警示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3号)对申请人作出的监管措施。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一篇:上一篇:第一创业(002797)融资融券信息(03-26)
下一篇:下一篇:瑞信方正证券深圳前海证券营业部大宗交易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