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3-25 16:06:56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74 次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23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上海森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不罚字〔2020〕00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不罚字〔2020〕0022号
当事人:上海森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111号四层20部位
法定代表人:倪晋福
海关代码:3122468872
当事人委托上海申拓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海关申报从澳大利亚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初级形状乙烯聚合物再生粒子22000千克,申报规格颗粒状、黑色,申报价格C&F2244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9019090,对应进口关税税率1.3%,进口增值税税率16%,报关单号222520181000211904。
经查,实际进口货物颜色为黑色、灰黑色和咖啡色。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检验/鉴定报告、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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