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3-27 02:52:17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18 次
经3月28日校长办公会批准,现就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及部分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原则进行如下通知:
一、调整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文件精神,调整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
(一) 适用于各类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二)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三) 发放标准
1.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2.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四) 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及适用标准:
1.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组织形式
会期
半天
不超过2天
(含两天)
超过2天
会议
按照(三)发放标准的60%执行。
按照(三)发放标准执行。
第三天及以后,按照(三)发放标准的50%执行。
现场访谈或者勘察
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通讯
按次计算,每次按照(三)发放标准的20-50%执行。
注意:《首都医科大学科研项目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办法(试行)(校字〔2017〕4号)》中规定的咨询费标准自本通知发布起不再执行。
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调整原则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科金发财〔2018〕88号)》文件精神,现对我校承担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调整原则作出如下修订:
(一)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对于我校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及我校作为课题合作单位而承担的在研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调整原则为:
1.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审批;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明细发生变化的,需由学校审批,审批流程按照《首都医科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校字〔2016〕264号)》中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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