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4-05 19:31:24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51 次
金元证券遭罚没4000万!5年前雅百特造假案处罚落定,六大理由均遭驳回,大股东欲98亿出让控制权
2020-03-30 19:03 来源:财联社
原标题:金元证券遭罚没4000万!5年前雅百特造假案处罚落定,六大理由均遭驳回,大股东欲98亿出让控制权
财联社(深圳,记者 覃泽俊)讯,接4000万监管重罚申请复议无果,金元证券保荐的雅百特造假案以维持原判终结。
证监会3月30日发布对金元证券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提到,金元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能尽勤勉义务,出具了不实核查意见,六大申诉理由均不成立,故维持没收业务收入1000万元,罚款3000万元的决定。同时,证监会对主办业务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2019年末,金元证券控股股东首都机场98亿底价出让控制权,一度引来行业关注,公司整体估值为130亿元。
金元证券六大申诉理由均遭驳回
监管处罚事出金元证券对雅百特的财务顾问业务。
2015年2月10日,金元证券成为雅百特借壳中联电气的财务顾问,并在借壳完成后,承担持续督导的责任,先后出具了2015年持续督导意见以及相关专项核查意见,陈绵飞与李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及签字主办人。金元证券就雅百特借壳上市独立财务顾问项目收取各项费用总计1000万元。
2015年,雅百特虚构巴基斯坦木尔坦项目,虚增营业收入2.02亿元,相应虚增当期营业利润1.50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47.09%;虚构国内建材贸易的方式虚增收入2.61亿元,相应虚增当期利润6855.89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1.57%。而金元证券出具的督导意见,与事实不符。
证监会于2019年7月认定,金元证券在担任雅百特重组财务顾问期间,未能勤勉尽责,出具了不实的核查意见,故对其行政处罚。
金元证券随后在复议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中提出了6大理由:一是金元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已尽职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二是申请人未发现雅百特财务造假系客观条件限制;三是本案业务收入认定不当;四是本案事实认定有误;五是本案法律适用不当;六是本案的处罚未考虑其他中介机构对申请人履职的影响因素。
2020年3月30日,证监会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一一作出了驳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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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对于督导义务。证监会指出,首先《2015年持续督导意见》工作底稿中仅有一份工程承包合同。其次,雅百特2015年销售货物收入占比大幅上升问题,金元证券未作核查。最后,木尔坦项目专项核查中,金元证券未取得项目工程承包合同,未向总包方开展核查工作,在赴巴基斯坦现场核查中未走访项目现场,仅通过照片完成核查,工作不足以支持其出具的结论。
2016年,由于担心木尔坦存在战乱等安全问题,金元证券等中介机构核查人员未前往木尔坦核查该项目,而是委托申万宏源周某前去现场。不过事后证实,周某现场所拍到的核查照片也是造假,其也因此被中证协纪律处分。
二是对于未能发现造假。证监会表示,中介机构应充分、审慎地开展核查工作,不能以客观困难为由,放任持续督导工作流于形式。证监会虽然认同雅百特所涉造假事项确有一定隐蔽性,但同时指出,该情形不单独构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
三是收入认定。证监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规定,财务顾问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取得核准后实施重组的工作和申报后的持续督导工作都是独立财务顾问工作不可分割的部分,应当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相应罚款。
四是在事实认定。证监会提出,金元证券通过雅百特的协调、安排取得《确认函》,金元证券并非直接从第三方获取,没有保持必要的审慎。
五是法律适用。证监会指出,《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不完全列举,在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过程中制作、出具的文件,属于《证券法》所规定的文件范围内。
六是其他中介机构履职。证监会认为,其他中介机构在核查过程中是否违法是其他案件的违法线索,与本案的处理无关。
证监会经查明,金元证券在雅百特业务操作中出具的《2015年持续督导意见》《关于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的专项核查意见》《关于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木尔坦项目的专项核查意见》等文件存在虚假陈述。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70号)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即决定没收申请人业务收入1000万元,并处以30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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