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4-19 00:22:57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25 次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财政政策绩效评价工作流程、明确评价重点、强化评价结果应用,使之更好的服务于财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0号)、《南京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5]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财政部门开展的财政政策绩效评价。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财政政策绩效评价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程进行管理。
第三条 财政政策是指国家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而规定的财政工作的指导原则,通过财政支出与税收政策的变动来影响和调节总需求进而影响就业和国民收入的政策。本规程所称的财政政策包括南京市委市政府制定并实施的财政支出政策、财政收入政策和财政管理政策。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的财政政策绩效评价,是对一项财政政策或者由多项政策组成的整体性系统性财政政策的相关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以及一段时期内政策执行效果的综合评价。财政政策绩效评价结果是财政部门检验或预测财政政策执行效果,对财政政策的制定、调整或者终止提出相关意见的有效依据。
第五条 根据不同阶段的时间节点,财政政策绩效评价包括政策制定阶段的绩效前评价,执行过程中的绩效跟踪评价和政策到期后的绩效后评价三种形式。
第六条 财政政策绩效评价应遵循客观性原则、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和结果导向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财政政策绩效评价主要由财政部门负责实施,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协助、配合财政政策绩效评价的顺利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财政政策绩效评价规范性文件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开展财政政策绩效评价工作;出具评价结果并进行考核应用;根据评价结果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各相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本部门(单位)执行的相关财政政策绩效自评价;负责协助财政部门开展重点财政政策绩效评价,根据需要配合提供各类材料和数据,并确保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落实评价提出的相关整改意见。
第三章 政策评价的目的、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财政政策绩效评价的目的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现政策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对优化政策决策程序、调整完善政策内容和政策目标提出客观建议;
(二)发现政策执行中在相关配套政策制定、组织实施与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政策执行和项目管理的建议;
(三)就政策实施是否总体有效或阶段性有效做出判断,就政策实施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契合度做出判断,从而为政策终结或延续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第九条 财政政策绩效评价重点关注但不局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政政策设定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规范性;
(二)财政政策的必要性,目标设定是否符合各级要求,符合南京市实际情况,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符合人民群众利益;
(三)财政政策的可行性,政策规定的实际措施与目标达成是否具备因果关系;
(四)财政政策内容是否完整、支持范围是否合理、扶持方式是否精准、配套措施是否完备;
(五)财政政策实施的阶段性目标兑现情况,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契合度等;
(六)财政政策完成的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以及社会形势变化对政策的影响程度;
(七)其他需要关注和评价的内容。
第十条 财政政策绩效评价主要采用指标法、因素法、比较法、成本效益法、最低成本法和公众评判法等。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综合选用多种评价方法,对财政政策进行客观评价。
第四章 政策评价准备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评价流程规范实施绩效评价(附件1)。按照当年度制定的财政政策绩效评价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政策绩效评价;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财政政策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各政策实施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前做好财政政策绩效评价相关准备,包括提供政策立项可行性报告、相关部门的意见,政府决策情况,资金分配方案,配套制度文件,政策前期调研、实施方向、目标要求、责任分工、进度计划、风险分析、效益分析、技术手段,相关城市、地区、国家的同类型政策情况等基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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