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不得以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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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4-04 06:12:46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79 次


原标题: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不得以监督管理措施替代行政处罚

  □ 本报记者 周芬棉

  结合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在2008年《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2008年试行办法)基础上,针对资本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起草了《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时隔十二年,监督管理措施(以下简称监管措施)办法这一程序法取掉“试行”二字,即将在征求意见后正式出台。

不得随意设定监管措施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征求意见稿》在定位上是程序法,着重规范监管措施实施程序,旨在提高监管行为规范化水平。监管措施的实体内容,即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监管措施、采取何种监管措施、对谁采取监管措施,由“实体法”规定。

  新证券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对监管措施制度作了多方面调整,《征求意见稿》为此要作出相应规定。

  新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这条规定为证监会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的监管措施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

  在具体监管措施方面,新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取消“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撤销其任职资格”两种监管措施类型。

  由于新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取消证券公司董监高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为此在监管措施方面相应取消“责令停止职权或者解除职务”。

  除证券法之外,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证券市场监管措施也有所涉及,需要吸纳进《征求意见稿》。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培训。根据这一规定,在目前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责令参加培训”这一种监管措施相应取消。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增加“限制作为特定对象认购证券”监管措施。结合风险处置不纳入监管措施管理的考虑,删除“临时接管”措施。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新增“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两类监管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为避免各类规范性文件随意设定监管措施,《征求意见稿》延用2008年试行办法有关要求,明确规定证监会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随意设定监管措施。

监管措施可以合并使用

  据介绍,2008年试行办法明确了十八种监督管理措施,《征求意见稿》对此做了增删调整后,目前规定十六种监管措施,并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作为兜底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实施的监管措施包括:(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责令公开说明;(五)责令定期报告;(六)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七)限制作为特定对象认购证券;(八)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十)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十一)公开谴责;(十二)责令处分有关人员;(十三)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限制其权利;(十四)停止核准新业务;(十五)限制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业务活动;(十六)限制股东权利或者责令转让股权。

  最后一项即第(十七)项为兜底条款。这位负责人强调说,上述监管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而且,对于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进行行政处罚,不得以监督管理措施替代行政处罚。

明确监管措施实施程序

  依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实施机构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的,应当有充分的证据、依据。

  实施除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五种监管措施以外其他监管措施的,应当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

  实施除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以外其他监管措施的,实施机构可以向有关单位、部门通报。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借鉴2008年试行办法的制度经验,明确十六种监管措施的具体实施程序,包括作出各种监管措施的实施步骤、方式、目标、时限等内容,提高监管行为的规范化水平。

  如《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实施责令改正的,实施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并提交书面报告。决定书应当载明责令改正的事项、时限和要求。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明确,实施监管谈话的,实施机构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谈话对象发出书面决定,告知谈话的时间、地点、事由和应当提供的书面材料等内容。监管谈话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谈话对象签字确认。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发挥监管措施及时矫正功能,《征求意见稿》规定,实施机构应当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风险隐患后及时采取监管措施,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采取监管措施。

  《征求意见稿》明确当事人应当在监管措施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履行,并规定拒不执行监管措施决定的法律责任。

  明确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开要求,并规定将实施监管措施的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明确监管措施决定书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送达等。(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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