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3-22 21:05:14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10 次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2000年发行人设立时,存在股东以按评估值调整后并经全体发起人确认的经营性净资产出资的情况。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说明并披露:(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评估调账的具体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2)2017年5月26日,立信会计师出具《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验资复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1498号),对红塔证券历次出资事项进行了验资复核。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验资复核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对红塔基金、中科红塔等持股比例在50%或以下,对上述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长期股权投资中持股比例在50%以下(含50%)的公司(如红塔基金、中科红塔)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并核查发行人各项合并范围变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将多只资产管理计划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发行人对公司管理并投资的结构化主体是否拥有控制权,是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具体判定标准;分析说明该标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差异;请补充说明发行人管理并投资的结构化主体情况,包括名称,发行人投资类型(优先级、劣后级等)、比例,投资损益,是否纳入合并报表;请针对各期纳入合并范围的全部结构化主体,补充说明拥有控制权的具体判断标准;发行人对公司管理并投资的结构化主体是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判断标准是否前后一致并严格执行。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核查意见。
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对信用交易业务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了会计估计变更,由于以上会计估计变更,以前年度已计提减值准备转回将增加2015年税后利润5,039.93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会计估计变更的具体情况、变更原因、依据、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相关会计处理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5、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确认原则。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详细披露公司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具体原则和标准,并结合公司自营业务具体流程、内控措施等,补充披露公司金融资产分类的依据及执行情况;(2)补充披露公司各类金融资产综合收益率及与同行业比较情况;(3)补充披露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具体构成比例差异情况及原因;(4)详细披露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相关会计政策,如严重、非暂时性的具体标准、决策过程等,并说明报告期内可供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测试过程及结果;(5)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各期其他综合收益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具体构成,对期后公司盈利能力影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详细说明:(1)对报告期内公司金融资产分类标准、各项金融资产核算的核查情况,是否存在同一证券或同行业证券在不同类金融资产核算情形,如有具体原因;(2)公司报告期内对金融资产分类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结合同类已上市公司核算原则,详细说明公司各类金融资产分类标准、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3)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报告期各期末是否足额计提。
6、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结合《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内容,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分类评级结果变动的原因,是否受到相关处罚及对其生产经营和内控的相关影响。
7、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说明证监会监管意见书以及落实情况。
8、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报告期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事项。
二、信息披露问题
上一篇:上一篇:红塔证券:2020年1月财务数据简报(2020
下一篇:下一篇:长城证券:人民币资产有望成为全球资产的避难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