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4-02 05:34:38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68 次
穗医保发〔2020〕17号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相关单位:
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以下简称国家试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试点启动以来,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有关要求,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平稳做好国家试点执行期满后续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试行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8〕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国家试点采购结果执行期满之后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广州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与的军队及武警驻穗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药品范围。执行国家试点及扩围中选的25个通用名药品。
二、采购周期和合同周期
采购周期与广东省落实国家试点扩围采购联盟(以下简称省联盟)执行国家试点扩围周期同步。国家试点扩围中选企业不超过2家的品种,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中选企业为3家的品种,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采购周期视实际情况可延长一年。
采购周期内采购合同每年一签。2020年合同周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三、采购量约定
2020年合同周期(以下简称首年)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国家试点扩围中选企业为1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中选企业为2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60%;实际中选企业为3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70%。
次年约定采购量按该采购品种(指定规格)首年折算量的一定比例确定:国家试点扩围中选企业为1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折算量的50%;中选企业为2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折算量的60%;中选企业为3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折算量的70%。次年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首年折算量是指根据首年合同月数和实际采购量,换算为12个月的采购量。
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广州平台报送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
四、采购方式
医保经办机构按以下规则与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协商确定采购方式和价格:
(一)对承诺能够按国家试点扩围中选价格(供应地区选择省联盟)在我市供应,且保证供应量及药品质量的国家试点扩围中选药品(供应地区选择省联盟)和国家试点中选药品,取前述价格为挂网价格。医疗机构按照约定采购量,自主与其签订带量采购合同。
如国家试点中选药品和选择供应省联盟的国家试点扩围中选药品同时无法满足前述要求,则与符合国家试点扩围《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19-1)替补原则的其他中选药品供应企业协商约定。
不能承诺满足前述要求的国家试点扩围中选药品(供应地区选择省联盟)或国家试点中选药品,以省、广州、深圳三个药品交易平台价格最低值(国家试点以及国家试点扩围中选价格除外)限价挂网。
(二)与前述品种同通用名、剂型的其他药品,按照省联盟采购价格限价挂网。
五、相关药品的采购和使用
在满足临床用药需求下,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带量采购品种。广州平台定期提醒各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情况。
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前,医疗机构按不低于约定采购量计算比例下单采购带量采购品种。采购周期内,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医疗机构可按照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有关规定,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完成约定采购量之后继续采购或新签订带量采购合同的医药机构,仍按约定采购量的价格采购,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须及时保障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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