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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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2-23 08:01:05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7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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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简称:17 信投 G1                                     债券代码:143079



债券简称:17 信投 G2                                     债券代码:14311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重要声明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

来源于发行人对外公布的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发行人向兴业证券提供的

其他证明材料。

    兴业证券作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证券简称:“17 信投 G1”,证券代码:143079.SH)、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证券简称:“17 信投 G2”,证券代码:

143116.SH)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

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重大事项报告

如下: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

披露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发行

人涉及三起诉讼、仲裁事项。

    一、    本次诉讼、仲裁情况

    (一)诉讼事项一

    1、案件当事人

    (1)原告:北京润信鼎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一”)、北京润信鼎泰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的私募

基金,以下简称“原告二”)、北京美锦投资有限公司

    (2)被告:广东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

广东南方领航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

    2、涉案金额

    申请赔偿损失 60,439,232.88 元及违约金等。

    3、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一系被告二的控股股东和实际经营者,二被告于 2014 年 11 月与含三原

告在内的 5 位投资人签署了《关于广东南方领航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

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和《关于广东南方领航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增资

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协议生效后,三原告如约足

额履行了出资义务,合计向被告二出资 4,800 万元(其中原告一为 1,000 万元,

原告二为 3,000 万元)。由于被告方面严重违约,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履行完成主

要合同义务,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原告为此根据协议约定行使合同解

除权,向二被告送达了书面解除通知,宣告解除《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并要求二被告根据协议约定回购原告股权。但二被告未在通知要求期限内履行回

购义务,故已给原告造成无法根据协议约定回收资金的客观损失。原告为此向广

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2019)粤 01 民初 8 号),目前案

件正在审理中。

    (二)诉讼事项二

    1、案件当事人

    (1)原告:中信建投(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

(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2)被告:Ho Born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中文名:浩邦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施洪流(以下简称“被告二”)

    2、涉案金额

    申请赔偿融资欠款约港币 1.30 亿元及后续利息、相关诉讼费用等。

    3、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公司大股东及董事。2015 年 9 月 23 日,被告一与原告在

香港达成孖展融资业务的合意,在原告处签署《客户协议书》、《客户资料表》及

附属文件等开户资料,并申请开立保证金证券账户。同日,被告二自愿对被告一

因孖展融资业务而结欠原告的债务提供担保及赔偿保证,并签署出具《担保及赔

偿保证》文件。2015 年 12 月 15 日,被告一将抵押品分两笔合计 125,088,000 股

浩沙国际有限公司(2200.HK)(以下简称“浩沙国际”)股票存入原告的保证金

证券账户。同日,原告将港币 100,000,000 元支付给被告一。2018 年 6 月 29 日,

由于抵押品股价下跌,被告一的账户保证金比率超过强制平仓警戒线 120%。为

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一追加保证金或者抵押品,但是被告一未按要求予以增加。

因此,根据《客户协议书》、《担保及赔偿保证》等约定,原告有权要求二被告立

即清偿贷款本息;但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均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为此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期,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2019)闽 05 民初 1344 号),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三)仲裁事项

    1、案件当事人

    (1)申请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之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中信建投基金”)

    (2)被申请人: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五洲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2、涉案金额

    申请赔偿本金 200,000,000 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

    3、案件基本情况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的专户产品“中信建投-民生银行-济南农商 1 号资产管理

计划”(以下简称“济南农商 1 号”)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通过一级市场申购方式

买入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券面

2 亿元。2018 年 9 月 19 日,该债券发生实质违约。2018 年 9 月 29 日,中信建

投基金代表济南农商 1 号委托国浩律师事务所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 年 2 月 15 日,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请

求移送到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故驳

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019 年 3 月 27 日,中信建投基金代表济南农商 1 号向上

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近期,上海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此案((2019)沪仲案字第 1057 号),目前案

件正在审理中。

    二、   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目前,发行人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所有债务均按时还本

付息,上述事项对发行人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上述事项属于《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之重大事

项,兴业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

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托

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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