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2018年第一期次级债券2020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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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证券:2018年第一期次级债券2020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时间:2020年03月09日 18:17:22 中财网
原标题:财通证券:2018年第一期次级债券2020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
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
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
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中对上
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
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
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缴纳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
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
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2018年11月7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的规定,自2018年11
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
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
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联系人:居沈卫
电话:0571-87925135
传真:0571-87821418
邮编:310007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联系人:胡婷婷、王恒
电话:010-83326828、010-83326872
传真:010-83326948、010-83326920
特此公告。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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