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3-19 08:41:38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06 次
股票简称:中信建投
股票代码:601066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购人名称: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购人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20层2001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20层2001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三月
声明
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收购报告书摘要“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一、本报告书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就本次收购,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已于2020年1月3日出具函件,同意豁免收购人相关要约收购义务。本次无偿划转尚待取得北京市国资委的正式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对北京金控集团作为证券公司主要股东的股东资格核准;北京金控集团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免除要约收购的相关程序。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摘要中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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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北京金控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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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购人股权关系
(一)其股东之间的股权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北京国管中心持有北京金控集团100%的股权,其实际出资人职责由北京市国资委履行。故北京金控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资委。北京金控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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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下属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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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购人、收购人股东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
(一)收购人主要业务
北京金控集团是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全国5家金控公司模拟监管试点之一,定位于打造牌照齐全、资源协同、业务联动、防控有效的金融投资控股平台,致力于建设科技驱动、面向未来的智慧型金融体系,通过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和手段,提供全方位服务。北京金控集团的主要业务包括:1)打造全牌照的金融控股平台,对所持金融股权进行集中管理,统筹推进持牌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2)打造投融资管理平台,围绕首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四个中心”建设和“高精尖”产业发展筹设基金,吸引更多商业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支持首都发展;3)建设首都金融科技基础设施,构建数据、信用、支付、资产市场等基础设施,拓展金融大数据资源的有效应用,促进金融机构创新发展。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根据专项审计数据,北京金控集团合并口径资产总计为108.93亿元,负债合计为20.31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88.62亿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82.85亿元,资产负债率为18.64%。2019年度,北京金控集团实现营业总收入0.92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0.04亿元。
(二)收购人简要财务状况
北京金控集团2019年度合并口径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如下: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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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注2: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三)收购人股东的主要业务
北京国管中心是以国有资本经营和股权管理为重点,以国有资本的证券化和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北京市属重点骨干企业,由北京市国资委出资成立,现有注册资本3,500,000万元。北京国管中心的定位是承担“六大主体”功能,即贯彻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战略意图的产业投资主体,以市场方式进行资本运作的融资主体,推动北京国企改革重组和实现国有资本有序进退的产业整合主体,促进先导性产业发展和企业科技创新的创业投资主体,持有整体上市或主业上市企业的股权管理主体,实施国企债务重组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服务主体。
(四)收购人股东的简要财务状况
北京国管中心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合并口径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如下: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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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2016年、2017年、2018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注2: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注3: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
四、收购人自设立以来所受过行政、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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