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中证5年恒定久期国开债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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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中证 5 年恒定久期国开债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表格 1 基金合同的修订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第 一 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分 前言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分 前言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第 一 部 增加:
分 前言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 二 部 6、招募说明书:指《华富中证 5 年恒定久期国开债 6、招募说明书:指《华富中证 5 年恒定久期国开债
分 释义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 二 部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分 释义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第 二 部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分 释义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 二 部 增加并相应修改后续序号:
分 释义 5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富中证 5 年恒定久
期国开债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
起执行)
六、基金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份 额 的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申 购 与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赎回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六、基金 3.巨额赎回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份 额 的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申 购 与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赎回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份 额 的 的公告 的公告
申 购 与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赎回 日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七、基金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合 同 当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事 人 及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权 利 义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务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基金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合 同 当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事 人 及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权 利 义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务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十六、基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金 的 收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益 与 分 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配 中国证监会备案。 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金 的 会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计 和 审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计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计。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十 八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部 分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基 金 的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信 息 披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露 组织。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准确性和完整性。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性和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料。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 十 八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部 分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基 金 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信 息 披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露
第 十 八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
部 分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
基 金 的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信 息 披 文本为准。 文文本为准。
露
第 十 八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部 分 议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 金 的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信 息 披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
露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供书面说明。
第 十 八 增加:
部 分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基 金 的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
信 息 披 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露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十 八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部 分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基 金 的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信 息 披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露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第 十 八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部 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基 金 的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信 息 披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露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第 十 八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部 分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
信 息 披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露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指定媒介上。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 十 八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删除
部 分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基 金 的 机构备案。
信 息 披
露
第 十 八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
部 分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基 金 的 分析等。 析等。
信 息 披
露
第 十 八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部 分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基 金 的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信 息 披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上。
露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
变更; 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募集期延长;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变更;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生变动;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十;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分之五十;
的诉讼或仲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 的诉讼或仲裁;
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零点五;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零点五;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购、赎回申请;
29、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项。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
项。
第 十 八 (八)澄清公告 (八)澄清公告
部 分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基 金 的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信 息 披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十 八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部 分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基 金 的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信 息 披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露
第 十 八 增加并相应修改后续序号:
部 分 (十)清算报告
基 金 的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
信 息 披 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露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十 八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基 金 的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
信 息 披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息披露事务。
露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定。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的规定。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露信息的报刊。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第 十 八 增加:
部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
基 金 的 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
信 息 披 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露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十 八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部 分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基 金 的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
信 息 披 复制。 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露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 十 八 增加:
部 分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
基 金 的 约定的内容为准。
信 息 披
露
表格 2 托管协议的修订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版托管协议
二、基金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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