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4-12 07:31:11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39 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编报指南解读
为落实《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50号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精神,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预算申报工作,使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能够更好地理解项目预算申报要求,避免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走样变形,我们制订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预算编报指南》(以下简称《预算编报指南》)。现将《预算编报指南》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预算编报指南》的制订原则
《预算编报指南》是以原“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申报使用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概算和课题预算编报指南》(国科发财字〔2007〕241号)和2016年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预算编制要求(以上统称“原预算编报指南”)为基础,全面梳理了新的改革要求以及预算编报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在制订起草过程中重点体现了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细化实化政策的原则。根据国家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改革精神,在劳务费支出范围、间接费用分配、差旅会议费管理权限等方面,对11号文、50号文和《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细化说明和解释。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聚焦科技界反映原预算编报要求“过细”的问题,按照新的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预算说明有关内容,调整和完善预算申报书和预算表;针对科研人员反映具体预算支出中的“热点”问题,如科考活动中的车辆租赁费、计算机机时费、项目(课题)结题财务审计费、临床试验费等,予以详细解释。
三是更加契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原则。通过对预算科目支出内容解释和例举,强调预算支出应与项目(课题)任务目标密切相关,体现“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的原则。
另外,考虑到重点研发计划处于初步实施阶段,随着各项任务的深入开展,在预算支出内容和资金管理方面还可能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预算支出具体内容将会随之做适当调整,今后还会对《预算编报指南》进行动态调整,以更好地适应新的变化和要求。
二、预算编报要求的主要变化
《预算编报指南》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其中正文由“第一节 项目(课题)预算的概述”、“第二节 项目(课题)预算的政策依据和编报原则、总体要求”、“第三节 课题预算说明的主要内容”、“第四节 项目预算申报材料上报要求”等四节构成,2个附件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以下简称《预算申报书》)”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填表说明”。
(一)进一步简化了预算编报要求,减轻预算编制负担。
1、《预算编报指南》只要求对单位支撑条件和课题预算支出情况进行说明,取消了对单位经费安排和其他来源经费情况的说明,进一步精简说明。
2、《预算编报指南》只要求对项目(课题)资金的主要预算支出进行说明,如购买主要材料、主要测试化验加工项目的费用,以及项目聘用研究人员或访问学者的劳务费等,对非主要支出简要说明。
考虑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资金体量较大等因素,《预算编报指南》将购置/试制设备、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需逐项说明的范围统一提高至10万元(含)以上,进一步精简说明。
3、对于有配套资金要求的,不再要求单位在申请预算时提供配套资金来源证明文件,而是在签订正式任务书时作为附件,进一步简化预算申报手续。
(二)进一步明确了项目(课题)的实施主体,首次要求对关联关系予以披露。
1、在以往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常出现申报主体与实施主体不一致问题,比如大学与其附属医院之间,集团公司或母公司与其全资或控制子公司之间,科研院与其下属的研究所之间,为此,《预算编报指南》明确了单位应按照“谁申报项目(课题)、谁承担研究任务、谁管理使用资金”的原则申报,避免上级单位与下级法人单位之间随意转拨资金的问题。
2、为保证利益关联关系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满足实施过程管理的要求,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与课题参与单位存在利益关联关系的,《预算编报指南》明确了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了解相关利益关联方的情况,利益相关方应对关联关系提前进行申明。
(三)进一步明确了不同来源资金的管理要求,预算科目编制更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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